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崔某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09 主办律师:刘杰

刘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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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5民初3855号

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昌林,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光,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心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