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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形象进度与节点付款之争:千万工程款纠纷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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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杰 律师

刘杰

本文作者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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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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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形象进度付款”还是“按节点付款”?——一个条款差异引发的千万级工程款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的约定往往是双方博弈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与“按施工节点付款”仅数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天差地别。本文以济南某住宅项目纠纷为例,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背后的裁判逻辑与风险防控策略。

一、案例引入:一份“模糊”的付款条款

2022年,济南某建筑公司(下称“乙方”)与山东某置业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约1.2亿元。其中付款条款载明:“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合同履行中,乙方按约定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并申请付款,甲方却以“形象进度未达支付节点”为由拒付。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主体结构封顶”这一描述,究竟属于“形象进度”还是“节点条件”?乙方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经成就?

二、法律争点:约定不明时的裁判路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合同附件《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表》明确将“主体结构封顶”列为付款节点,且监理单位已出具《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法院最终认定,“主体结构封顶”属于客观、可直观判断的施工事实,该条件已于2023年6月12日成就,甲方拒付理由不成立。

深层法律逻辑在于:

  1. “形象进度”不等于“主观评价”。形象进度指工程实体的客观完成状态,需以监理确认、验收记录等客观证据为准,而非发包方单方意志决定。
  2. “节点付款”与“按比例付款”的竞合。当合同同时约定“支付至已完工程量70%”和“主体封顶”时,应理解为双重条件均满足时付款义务始告成立。若仅约定形象进度而未明确比例,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按已完工程价款比例支付。
  3. 对“付款条件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施工单位需举证证明节点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发包人主张条件未成就的,应就对抗性事实(如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风险放大镜

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济南中院近三年相关判决,发现此类争议多集中于以下三种情形:

| 风险类型 | 典型案例 | 裁判要旨 | |---------|---------|---------| | 条款语义歧义 | “工程达到正负零”被误解为“地下室完成” | 按施工惯例和设计图纸确定标准 | | 发包方拖延确认 | 监理拒签形象进度单 | 经催告后,以施工日志、照片等佐证 | | 中途停工结算 | “结构封顶”未达成引发连锁诉讼 | 已完工程量经鉴定可折价补偿 |

特别警示: 若合同中仅模糊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而无具体节点,一旦双方对进度认定产生分歧,施工单位将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境地。2025年济南某科技园区项目即因此导致3000万元工程款被拖延两年,最终仅靠鉴定报告才挽回部分损失。

四、专业建议:三招锁定付款主动权

  1. 合同条款“双轨制”设计。建议将“形象进度”细化为主项:①单体楼栋主体结构封顶;②砌体工程完成;③外架拆除;④竣工验收备案。每个节点对应明确的付款比例和确认程序,同时约定“发包方收到进度款申请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2. 证据固定“三同步”法则。同步拍摄隐蔽工程影像并标注日期、同步取得监理签字确认单、同步送达书面催款函(建议使用EMS并备注“付款催告”字样)。本案中,乙方正是凭借监理签章的《工程量确认单》和公证送达的催款函构建了证据闭环。
  3. 争议解决“前置化”预警。当发包方首次出现付款逾期时,应在15日内发出《合同履行催告函》,明确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要求提供付款计划或履约担保。若拖延超60日,果断启动诉讼保全程序,查封对方预售监管账户。

五、本案启示与终局结果

在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8650万元,并确认乙方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上诉后,济南中院在调解阶段提出“分期付款+物业公司担保”方案,双方终以和解结案。该案再次印证:付款条款的精细化程度,直接决定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命脉。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能否主张工程款? A: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需注意,主张范围不含违约金和利润损失。

Q2:发包方以“阴阳合同”为由拒绝按备案价结算,如何处理? A:除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外,一般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若实际履行中确有签证变更,可另行主张。

Q3: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 A:在发包方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方,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安全施工事实。

Q4:工程未竣工但中途退场,已完工程量如何确定? A:可共同委托鉴定机构按实结算。若承包方擅自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已完合格工程仍应获得对价。

Q5:逾期付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A: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自付款期限届满或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起算。司法实践通常按同期LPR计算。

Q6: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有何新规? A:2025年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结算价款的1.5%,且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Q7:发包方破产时,施工单位的救济途径? A:应尽快申报债权,同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期限为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Q8: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变更,能否调整价款? A: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超15%,可依据公平原则调整。需保存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

Q9:施工合同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分配? A:发包方主张工期索赔的,应证明合同工期届满日及延误解约事实;施工方以此抗辩的,需证明确因发包方原因致停工。

Q10:诉讼中如何申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必须在除斥期间内(实际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18个月)向法院明确主张,并申请财产保全。超过期限该权利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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