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高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20 主办律师:刘伟

刘伟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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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3240号

原告:印高华,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10号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850419XG。

法定代表人:谷开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印高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印高华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高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印高华负担。

审判员肖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