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意达汽车修理厂、杨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16 主办律师:刘伟
刘伟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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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716号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意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金谷东路润扬交通工程处院内。
经营者:许国忠,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刘伟,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阳,女,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雯、任浩,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意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杨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意达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意达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鑫意达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 判 员壮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艾立奎
书 记 员袁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