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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未尽安保义务,能否为高空抛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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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伟 律师

刘伟

本文作者

劳务合同纠纷 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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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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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尽安保义务,能否为高空抛物“买单”?——2026[南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实务解析

2025年盛夏的一个傍晚,南京鼓楼区某老旧小区内,年过七旬的张大爷像往常一样在楼下乘凉。突然,一块从高层坠落的瓷砖碎片击中其头部,张大爷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离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因该楼栋无监控、且该侧窗户众多,始终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悲痛之余,张大爷的子女将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以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损害赔偿。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无法查明具体高空抛物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性质与比例如何认定? 这不仅是张大爷家属的诉求,更折射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安全保障义务上的法律边界。

法理辨析:物业责任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明确了两个维度的责任主体:一是实施了抛物行为的侵权人;二是未能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物业公司的义务来源。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凭空产生,其法律基础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律规定(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通常包括: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维修存在坠落风险的公共设施(如外墙瓷砖、窗户等)

第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 这并非一个模糊的概念,法院通常会从可预见性可避免性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具体到本案:

  • 若物业公司从未加装朝向高空的监控设备,且对楼栋外墙瓷砖空鼓、脱落的风险未进行排查或未设置隔离带,则应当认定其未尽到“风险预防”义务
  • 若物业公司虽设置了监控,但摄像头长期损坏未维修,或监控角度存在重大盲区,导致无法追溯侵权人,则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危险控制”义务。此时,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与受害人因无法向具体侵权人索赔而遭受的损失,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三,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性质。 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且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无法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住户)承担补偿责任后,若受害人损失仍未得到填补,物业公司才在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适应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换言之,物业公司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主体,其赔偿范围以“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

第四,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义务。 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另一亮点。虽然张大爷家属将楼上所有住户列为被告,但法院在审理中会严格审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窗户朝向不同等)的住户外,其余住户需对张大爷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这与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在法理上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了对受害人“兜底救济”的闭环。

结论预判: 在本案模拟场景下,若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未安装监控且未排除外墙隐患,极有可能判决物业公司在10%至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将综合考量物业收费标准和过错程度。若物业公司能够提供完整的巡查记录、维护台账及监控虽损坏但有报修记录的证明,法院亦可能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结语

2026年的南京,城市更新步履不停,但老小区的公共安全管理仍存短板。一起高空抛物悲剧,不仅拷问着个别住户的公德心,更检视着物业公司的专业度与责任感。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一份合规的安保日志、一组无死角的监控探头、一次及时的外墙检修,不仅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更是对生命权最坚实的守卫。

Q&A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10 问

Q1:如果找不到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是不是整栋楼的住户都要赔偿? A: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如果无法查明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当事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不在家、房屋窗户无法开启等),则无须承担补偿责任。

Q2: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A:是补充责任。物业公司仅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该责任后位于直接侵权人或可能加害人之后。

Q3:物业公司只要装了监控,就可以彻底免除责任了吗? A:不是。装监控是基础手段,但若监控长期损坏未维修、角度不合法或未保留有效录像,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Q4:高空抛物砸坏车辆,是否也适用“可能加害人补偿”的规则? A:适用。该规则不仅保护人身权益,也保护财产权益。但财产损害纠纷中,法院对“可能加害人”的审查更倾向于以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为边界。

Q5:业主自己家在装修时砸掉承重墙,导致外墙脱落砸伤路人,责任由谁承担? A:由业主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若物业公司发现违法装修未制止、未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6: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能否减轻住户或物业的责任? A:可以。若受害人在设有警示标识的区域长时间逗留,或存在其他明显过错,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责任。

Q7: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什么证据? A:需要提供高空抛物致害的基本证据(如就医记录、现场照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回执,以及无法查明侵权人的初步证明。法院将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物业安保情况综合认定“可能加害人”范围。

Q8: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真正的抛物者追偿? A:有权。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若日后查明具体侵权人,物业公司有权就其实际赔偿金额向侵权人全额追偿

Q9:该案由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未主张的,法院不再保护。

Q10:遭遇类似侵害,第一时间的维权步骤是什么? A:第一步,立即报警并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第二步,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医疗票据;第三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监控录像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第四步,在律师指导下向可能加害人及物业公司发起诉讼或调解。


关联律师:刘伟,江苏三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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