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某某合作社;万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4 主办律师:冶有贵
冶有贵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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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321民初811号
原告:同仁县某某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该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花,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住青海省同仁市。
原告同仁县某某合作社诉被告万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同仁县某某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同仁县某某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韩艳梅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思超
书 记 员多杰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