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6 主办律师:冶有贵
冶有贵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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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0222民初1100号
原告:韩某,女,1980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勇,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医院,住所地民和川垣新区东垣3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韩某负担;实际缴纳7300元,多缴纳的7150元予以退还韩某。
审 判 员马佩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甘琳
书 记 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