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0 主办律师:冶有贵
冶有贵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321民初610号
原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花,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鸽,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艳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马忠雪
书记员才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