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青海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7 主办律师:冶有贵
冶有贵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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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321民初490号
原告:孙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同仁市某云龙宾馆铺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文,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英,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海宁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同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万甲,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海宁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毛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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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容文甜
书记员加羊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