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30 主办律师:冶有贵
冶有贵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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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321民初474号
原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英,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力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万甲,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先措卓玛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 思 超
书 记 员多 杰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