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冶有贵
本文作者
2026[海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成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未完工即被解除的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如何计算,始终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这不仅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工程能否顺利续建。本文将结合2026年[海东]地区的一则典型案例,对该争议焦点进行深度剖析。
案情概要: 2024年,海东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固定总价方式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双方矛盾激化。在工程仅完成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约占总工程量的45%)时,发包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强行将施工现场封锁。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的数量无太大争议,但对于结算单价产生了根本分歧:
- 承包人主张: 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总工程量的比例(即8000万 ÷ 总建筑面积)折算计取已完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主张: 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仅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据实结算。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时,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应如何适用?
一、 发包人观点的局限性
发包人主张“据实鉴定”,看似公平,实则忽略了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特征。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包死”总价,其价格包含了承包人对整个项目盈利、风险、管理成本等的综合考量。若中途解除,仅对已完部分“据实”结算,等于将合同约定的总价优惠或让利全部抹杀,可能导致发包人因合同解除而获得不当利益,有违公平原则。例如,承包人可能因为项目整体规模大而在单价上做出了让步,若中途解除后按实结算,该让步便失去了基础。
二、 承包人主张的可行性分析
承包人主张按照“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在总价合同的基础上,计算出每一单位工程量所对应的合同价款,再乘以已完工程量。该方式遵循了“按合同约定结算”的基本原则,尊重了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方式并非绝对公平,它未考虑到不同施工阶段(如基础、主体、安装、装饰)的成本利润率差异。前期的土方、基础工程往往利润摊薄,而后期装饰、安装工程利润相对较高。简单地按比例折算,可能导致承包人在仅完成基础工程时获得超额利润,或仅完成后期工程时面临亏损。
三、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与深度解析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已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即区分情形处理:
- 合同约定优先: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方式,则从其约定。
- 比例折算法为原则: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倾向于参照工程量比例或价款比例折算。因为固定总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核心是“总价”,在无法区分各分部工程利润的情况下,按比例折算最贴近合同本意。
- 鉴定介入的例外情形: 仅当已完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总量差异巨大,或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按比例折算明显失衡时,法院才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此时,鉴定并非整个工程“据实结算”,而是为了寻求一个更公平的平衡点。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基础及主体结构已完工,已完工程在结构上相对独立、质量合格。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结算依据。鉴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和标准未发生重大变更,仅因中途解除而启动全面鉴定,既增加诉讼成本,也违背了合同严守原则。最终,法院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总建筑面积的折算比例,结合已完部分的建筑面积(或经双方确认的实物工程量)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结语与思考:
2026[海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述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追求实质公平之间的平衡。对发包人而言,在缔约时应审慎约定中途解除的结算条款;对承包人而言,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对已完工程量、工期、质量等证据的固定。当纠纷发生时,选择以更为高效的“比例折算”路径主张权利,往往比启动冗长的司法鉴定程序更有利于权益的及时实现。
QA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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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 答: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化而调整的合同。承包人承担了主要的量和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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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首选法律途径是什么? 答:首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处理;无约定时,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若该方式明显失衡,则需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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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已完工程款? 答:不能。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部分,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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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结算中途解除的工程款? 答:在固定总价合同下,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双方事后达成一致,否则不能脱离合同约定而直接套用定额标准结算,这违反了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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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在修复合格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若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主张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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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购材料的费用? 答:对于已用于工程的材料,其价值已包含在已完工程价款中。对于为工程专门采购但尚未使用的材料,若无法退货,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该部分损失,但需对材料的专用性和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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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通常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合同未约定支付时间,则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若工程已交付,则从交付之日起算。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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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工工资在该类纠纷中如何保障? 答:农民工工资受国家特别保护,具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劳务分包单位或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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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该项权利,逾期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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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中,为何法院未支持发包人申请全面司法鉴定的请求? 答:因为在固定总价合同下,按比例折算已能基本反映双方缔约本意且工程结构独立。全面鉴定不仅成本高、周期长,而且其结果可能背离合同总价的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旨在高效、公平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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