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发包人单方解除的合法性认定要点1

王名成
本文作者
“ 日照王名成律师,17年只办建筑工程纠纷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以闭环办案体系保障高胜诉率,服务企业及个人。 ”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关系的稳定性是项目顺利推进的基石。然而,实践中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往往涉及巨额工程款、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痛点。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剖析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边界,并为您提供实务应对策略。
案情回顾:一份“隐形”的合同,一场“无声”的解除
案件背景
- 原告:日照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 被告:曲阜市三孔某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某工程管理处”)
- 第三人:日照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37240.27元及利息。
事实经过
2019年,被告某工程管理处从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承包了山东省日照市两城镇遗址环境整治工程。随后,被告将部分机械、人工、土石方回填等施工项目交由原告某*公司施工。至2022年1月,原告完成施工,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及项目发包方(第三人)共同完成施工方量的收方统计。然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且拒绝出具结算材料。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原告施工行为毫不知情,且已与第三人结算完毕,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 原告主张: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实际施工,且被告工作人员参与了收方审计,第三人亦确认了工程量,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施工照片、收方审计影像资料、第三人出具的《日照市两城镇遗址环境整治工程审核控制价》以及信访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实际施工,且施工工程量包含在被告与第三人结算的范围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37240.27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边界
本案中,被告某*工程管理处虽未明确“解除合同”,但其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实质上是一种单方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等同于单方解除合同。法院通过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否定了被告的“单方解除”主张,为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划定了清晰边界。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常见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
-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如擅自停工、转包、违法分包等);
- 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工期严重滞后);
- 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修复等)。
二、本案中被告“单方解除”的无效性
- 缺乏法定依据: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且经被告、第三人共同收方确认,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
- 事实合同关系已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实际施工,被告及第三人参与收方审计,第三人出具结算材料,均表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履行,合同关系已成立。被告单方否认,缺乏法律依据。
- 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在建筑工程领域,口头合同、事实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不能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逃避付款义务,尤其当承包人已实际施工且发包人接受时。
三、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若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不合法,则构成违约,需承担以下责任:
- 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包括已完工程的直接成本、利润、规费等;
- 赔偿损失:包括承包人停工、窝工、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实际损失;
- 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通常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可上浮50%;
-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律师建议:发包人应如何合法行使解除权?
作为发包人,若确实需要解除合同,务必遵循以下规则,避免陷入“单方解除无效”的困境:
- 审查合同约定:查看合同中关于解除权的条款,确认是否存在约定的解除情形(如承包人连续多少天停工、严重违约等)。
- 收集合法证据:如承包人违约的证据(监理日志、质量检测报告、停工通知、催告函等),避免仅凭口头主张。
- 履行催告程序:对于非根本违约,应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催告,给予合理期限整改,若逾期未整改,方可解除。
- 送达解除通知:以书面形式(挂号信、EMS、律师函等)明确解除合同,并保留送达凭证。
- 及时结算:解除后,应尽快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结算,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一句话问答(针对发包人、承包人常见痛点)
问:发包人能否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答:不能。若承包人已实际施工且发包人接受,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发包人须按约定或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问: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如何维权?
答:立即收集证据(施工记录、签证单、结算书、催款函、现场照片视频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必要时申请保全。
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违约”,能否直接停工并解除合同?
答:不能。必须先审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发出书面催告通知,给予合理期限,对方仍不履行时方可解除,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并承担赔偿责任。
问:工程款结算中,发包人能否以“审计结果”作为唯一依据?
答:不一定。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共同确认工程量,或以签字盖章方式确认结算书,则审计结果仅作为参考,不能单方否定双方合意。
问:发包人“不承认合同关系”是否属于解除合同?
答:属于变相解除。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若存在,发包人仍须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结语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本案中,法院通过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有力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绝非“一言堂”,必须依法依约行使。
王名成律师建议: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启动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17年只办建筑工程纠纷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以闭环办案体系保障高胜诉率,服务企业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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