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逃匿欠薪入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与后果

汪永俊
本文作者
“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
开篇: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底线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辛勤劳动后应得的对价,也是维系家庭生计的根本。一旦用人单位以逃匿等手段恶意拖欠报酬,不仅违背基本诚信,更可能触犯刑律,面临牢狱之灾。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聚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要点及实务应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核心分析:罪名认定的三大关键要素
一、犯罪手段:逃匿、转移财产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本案中,裁定书明确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王某某在经营儒之堂足浴店期间,因“经营不善及赌博,无法按时支付十二名工人工资66585元,后其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需要强调的是,逃匿不仅指物理上的躲避,还包含更换联系方式、离开住所地、关闭经营场所等使劳动者难以找到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工人集体上访”,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
二、数额标准:达到“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欠薪总额66585元,涉及十二名工人,远超上述标准。判决书详细记载了欠薪构成:
“王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无法按时支付十二名工人工资66585元……下欠的53585元工人工资王某某一直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注意:立案前已支付9000元、立案后支付4000元,但剩余53585元直至案发后才全部付清。这说明部分支付不能阻却已成立犯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前置程序:行政责令是必要前提
本罪要求“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本案中,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7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王某某未履行。这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先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仍不支付方可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劳动者应第一时间向人社局投诉,启动行政程序,为后续刑事追责奠定基础。
量刑情节:从重与从轻的平衡
从重情节:逃匿行为+未及时全额支付
王某某的逃匿行为直接引发了工人集体上访,且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后仍有53585元未支付,体现了其主观恶性。
从轻情节:坦白、全额退赔、缴纳罚金
判决书指出: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的适用表明:全额支付工资并取得谅解,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均被法院支持。
实务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应对路径
对用人单位:
- 绝不逃匿:即使经营困难,也应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或申请破产重整等合法途径化解矛盾。
- 积极应对行政责令:收到人社局《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或提出合理方案,否则将面临刑事风险。
- 认罪退赔争取缓刑:若已涉嫌犯罪,应在公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劳动者:
- 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单、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携带证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 提起刑事控告:若行政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同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工资,并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延展与引导:让法律成为劳动者的坚实后盾
欠薪问题不仅关乎个人温饱,更影响社会稳定。本案折射出:部分小微经营者因管理不善、赌博等恶习陷入财务困境,最终通过逃匿转移风险,但法律对此零容忍。劳动者维权不应止于上访或舆论施压,而应善用行政、刑事、民事三重救济渠道。
若您正遭遇欠薪问题,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启动劳动监察投诉或刑事报案。同时,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定义务,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付出自由与信誉的双重代价。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0826刑初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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