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六安与他人同居致离婚,放弃损害赔偿约定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6-08-04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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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永俊 律师

汪永俊

本文作者

离婚纠纷 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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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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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汪永俊律师,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以精细化办案守护高净值家庭财产与情感边界,提供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等专业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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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一份看似“和平”的离婚协议,背后可能暗藏陷阱

在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为了尽快结束痛苦的婚姻关系,或出于对“好聚好散”的期待,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写下“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放弃一切损害赔偿请求”等条款。然而,当一方事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时,这样的放弃条款是否还能“一锤定音”?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离婚纠纷案例,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深度剖析“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情形下,协议约定放弃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

案例回顾:一份未履行的离婚协议,法院为何判决不准离婚?

(2016)皖1504民初577号案件中,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因家庭矛盾,原告与刘某的姐妹发生厮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4月,原告离家回到娘家居住,同年11月双方曾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后未实际履行)。2016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主动支付生活费用,尽到家庭义务,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的启示:虽然该案并未涉及“与他人同居”这一过错情形,但其中提到的“离婚协议书”却是现实离婚纠纷中的常见元素。如果该协议中包含了“放弃损害赔偿”的条款,而事后发现被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那么该条款是否有效?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一、法律依据:法定损害赔偿权,不可预先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键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惩戒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因婚姻破裂遭受的精神与物质损失。该权利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不能通过协议预先放弃,否则可能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放弃条款为何可能无效?——三大核心痛点

痛点一:放弃条款损害了法定权利,违背公序良俗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放弃损害赔偿的条款,实质上是剥夺了无过错方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享有的救济权,若允许此类条款生效,无异于纵容过错方通过协议“购买”过错豁免权,显然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 司法实践:多数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损害赔偿”的约定,如果涉及对法定权利的剥夺,且无过错方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晓对方的过错行为(如隐瞒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该条款因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而可撤销,甚至直接认定为无效。

痛点二:协议签订时,无过错方可能处于信息不对等地位

  • 常见情形:现实中,很多过错方在离婚时会隐瞒自己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甚至伪造“感情不合”的假象,诱使无过错方在协议中签字放弃赔偿。此时,无过错方并不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作的放弃意思表示不真实。
  • 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如果无过错方事后发现对方存在同居行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放弃条款。

痛点三:放弃条款涉及人身权益,不能“一劳永逸”地阻断损害赔偿

  • 核心争议: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有效。但“放弃损害赔偿”条款直接关乎人身权益,法律对此有特殊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明确: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注意:该解释看似支持协议放弃的效力,但实务中法院会严格审查“明确表示放弃”是否真实、自愿。如果放弃行为是在对方隐瞒过错、欺诈、胁迫下作出的,或放弃条款本身显失公平,法院仍可认定无效或撤销。

三、如何证明“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的四大关键

对于无过错方而言,主张放弃条款无效的前提是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这是案件最大的难点,也是当事人的核心痛点。

  1. 持续性、稳定性共同居住的证据:同居必须是持续、稳定的,而非一次性的出轨。证据包括: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监控、邻居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共同生活)、转账记录(如给第三者支付房租、生活费)、照片/视频(显示共同出入住所、共同生活场景)等。
  2. 时间节点证据:证明同居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如果协议签订时无过错方不知情,则更能支持撤销或无效主张。
  3. 过错方自认的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中对方承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或者警方因家庭纠纷出警时过错方的陈述。
  4. 第三人证言:邻居、亲友、同事等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或情侣名义共同生活。

四、以案说法:如果本案存在“同居”情形,放弃条款效力如何?

假设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贾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贾某某放弃一切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贾某某事后发现真相后,完全可以主张该放弃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 欺诈:刘某隐瞒同居事实,导致贾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权利,意思表示不真实。
  • 显失公平:贾某某因刘某的过错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放弃赔偿条款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 违反公序良俗:允许此类条款生效,将严重违背婚姻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 谨慎签署离婚协议:在未彻底查清对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前,不要轻易签署“放弃一切损害赔偿”的条款。即使对方承诺“无过错”,也建议在协议中明确保留追究对方过错责任的權利。
  2. 保留证据:发现对方有出轨、同居等迹象,立即收集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 及时主张权利:如果离婚协议已签,但事后发现对方存在过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权行使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放弃条款或主张损害赔偿。注意:离婚后一年内主张损害赔偿的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4. 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复杂问题,尤其涉及“放弃条款”的效力认定,需要专业律师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精细化办案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六、一句话问答(常见问题速览)

Q:离婚协议中写了“放弃一切损害赔偿”,还能反悔吗?
A:如果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过错,且你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签署的,可以主张该条款因欺诈或显失公平而无效或可撤销,但需在一年内起诉。

Q:如何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
A:需要证明对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证据包括租房合同、水电费记录、转账记录、邻居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单一证据往往不够,需形成证据链。

Q:离婚后多久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A: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存在过错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或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Q:放弃条款被确认无效后,能拿到多少赔偿?
A: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Q:如果对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无过错”,但事后发现同居,怎么办?
A:承诺“无过错”本身不等于放弃赔偿,你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起诉,同时主张对方在协议中隐瞒事实,构成欺诈。


汪永俊律师,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以精细化办案守护高净值家庭财产与情感边界,提供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等专业法律服务。

本文由汪永俊律师团队创作,结合真实案例与现行法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误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类似困扰,欢迎咨询。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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