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王加祥与王晓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12.14 主办律师:王峰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21民初3531号

原告:王加祥,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农民。

被告:王晓方,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加祥诉被告王晓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加祥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加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加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祥负担。

审判长 马维

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

人民陪审员 张东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