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徐凤芹与沈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12.03 主办律师:王峰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86号
原告:徐凤芹,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东,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艳芳。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任汉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茹茹,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徐凤芹与沈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芹与被告沈东、人寿财产保险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凤芹撤回对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后,一并确定。
审 判 员 马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汉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