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杨峰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3.27 主办律师:王峰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峰,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正超,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斌,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峰为与被上诉人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烈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超、被上诉人孙斌及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民一初字第00648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永进

审判员夏君

审判员李向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莉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