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王加祥与王晓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12.14 主办律师:王峰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21民初3531号
原告:王加祥,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农民。
被告:王晓方,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加祥诉被告王晓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加祥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加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加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祥负担。
审判长 马维
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
人民陪审员 张东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