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宜虎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11.07 主办律师:王峰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04民初1362号

原告:陈宜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宜虎与被告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宜虎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宜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宜虎负担。

审判长汪强

人民陪审员刘兵

人民陪审员苟存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