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淮北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行使合法性实务要点解析1

发布日期:2026-08-12 08: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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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峰 律师

王峰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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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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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王峰律师,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办案件800余件,累计为高端客户挽回损失4.7亿元,是淮北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律师。 ”

Keywords /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解除合同法规工程款纠纷施工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解除权的法定条件、行使程序或法律后果,导致“有理变无理”,甚至承担违约责任。本文结合淮北地区真实案例,从法律实务角度剖析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要点,助您守好权利边界。

一、案例引入:合同解除权行使不当的教训

案情简介
2021年,淮北市某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80天。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施工方在未事先书面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发包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停止施工。发包方随后起诉,要求施工方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未履行法定催告义务,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条件,故解除行为无效,施工方构成违约,需赔偿发包方损失。

核心争议

  1. 施工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2. 未履行催告程序对解除权有何影响?
  3.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如何把握?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依据与核心条件

(一)法定解除权:明确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点

  •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必须经催告:这里的“催告”是法定前置程序,未催告直接解除,解除行为无效。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如工期严重延误导致项目无法按期使用、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

(二)约定解除权:尊重意思自治但需合法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如“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30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注意:

  • 约定解除权不得排除法定解除权;
  • 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需要明确证据,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超过约定的天数。

(三)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不可忽视的“三步走”

  1. 书面催告:对于非根本违约,必须先书面催告,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催告函应明确催告期限、未履行的后果。
  2. 发出解除通知:若对方在催告期届满后仍未履行,方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应明确解除事由、合同解除时间。
  3. 异议期与确认之诉: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若对方未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则解除权解除行为生效。

三、以案说法:解除权行使合法性审查的四大实战要点

(一)催告程序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 形式要件:催告必须是书面形式,建议采用挂号信、EMS、微信截图(需能证明发送对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
  • 实质要件:催告内容应明确违约事实、要求履行的具体义务、合理履行期限(如预付工程款,可给7-15天期限)。
  • 常见误区:只口头催告、未留证据;催告期过短(如只给3天,被法院认定为不合理)。

(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要求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当事人约定有期限,则按约定。建设工程领域常见问题:

  • 发包方长期不付款,施工方拖延几年才行使解除权,此时可能因超过合理期限(一年)而丧失解除权;
  • 解除权行使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

(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工程款结算与损失赔偿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核心争议在于:

  • 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结算:参照合同约定计价,但合同无效时按折价补偿(如(2025)皖0603民初214号案中,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使用,发包方仍需支付折价补偿款)。
  • 损失赔偿:包括停工损失、材料费、人工费、预期利润等,但需证明损失与解除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风险防范:当事人最关心的五大痛点

  1. “解除后对方拒不配合结算怎么办?”
    建议在解除通知中明确要求对方限期配合结算,若对方不配合,可单方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结算报告,并向法院申请鉴定。

  2. “解除权行使后,对方仍继续施工,我能否阻止?”
    解除通知送达后,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但实际施工问题需谨慎处理。建议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效力,并申请行为保全,避免事态扩大。

  3. “解除后,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
    合同解除后,质保金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但若工程未完工,质保责任无法界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全额返还质保金。

  4. “解除权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当然可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 “解除权行使后,能否主张违约金?”
    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可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四、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避坑指南”

  1. 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催告函、解除通知、送达回执、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
  2.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催告前置程序,切勿因“气愤”而直接解除。
  3.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对方违约后,应尽快采取行动,避免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4.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质量争议等,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
  5. 考虑诉讼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及时申请查封对方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五、律师提醒:您的权利需要专业守护

在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合同解除权行使争议尤为常见。部分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在解除权行使过程中被动陷入“违约”境地,不仅无法收回工程款,反而被诉赔偿。

淮北王峰律师,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办案件800余件,累计为高端客户挽回损失4.7亿元,是淮北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律师。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困惑,或已陷入工程款纠纷,可及时联系王峰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助您合理维权。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六、常见问题问答(20-50组)

  1. 问: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答: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根本违约等,具体见《民法典》第563条。

  2.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答: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约定有期限的按其约定。

  3. 问:未书面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非根本违约必须经书面催告,否则解除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4. 问:解除通知送达后,对方继续施工怎么办?
    答: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效力,并可申请行为保全。

  5. 问:合同解除后,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参照合同约定计价,若合同无效,则按折价补偿原则处理。

  6. 问:宿州地区法院对解除权行使的审查标准是否与淮北一致?
    答:法律适用统一,但各地法院对“合理期限”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7. 问:发包方逾期付款,施工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答:需先书面催告,催告后仍不付款的,方可解除。

  8. 问:解除权行使后,能否主张违约金?
    答: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效力。

  9. 问:解除合同的通知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应明确解除事由、合同解除时间、要求对方配合结算的期限。

  10. 问: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可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效力。

  11. 问:淮北相山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解除权纠纷的常见裁判规则是什么?
    答:严格审查催告程序,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从严把握。

  12. 问: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
    答:一般需待质保期届满或质保责任明确后处理,法院通常不支持全额返还。

  13. 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施工方如何维权?
    答:可主张工程款、停工损失、预期利润等,但需证明损失。

  14. 问:蚌埠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15. 问:合同解除后,材料款由谁承担?
    答:按合同约定或过错原则,若因发包方违约导致解除,发包方应赔偿材料款损失。

  16. 问:淮北地区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能否排除法定解除权?
    答:不能,约定解除权只可补充,不可排除法定解除权。

  17. 问:解除权行使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答: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但已履行部分需结算。

  18. 问: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如何举证?
    答:需提供质检报告、监理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19. 问:池州地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解除权?
    答:实际施工人可与发包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可行使解除权。

  20. 问:合同解除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是否仍需承担?
    答:若解除是因对方违约导致,则解除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主张赔偿。

  21.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
    答:法院通常根据合同约定、行业惯例、违约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7-15天。

  22. 问:解除通知通过微信发送是否有效?
    答:能证明发送对象且内容明确的,可视为有效,但建议同时采用EMS等书面方式。

  23. 问:阜阳地区法院对解除权行使的诉讼主体认定有何特殊规定?
    答:原则上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但需证明发包方欠款。

  24. 问:解除合同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能否返还?
    答:若合同解除非因施工方过错,履约保证金应返还。

  25. 问:发包方破产,施工方能否解除合同?
    答: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施工方也可主张解除。

  26. 问:亳州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主张解除方需证明解除事由成立、催告程序履行、损失存在等。

  27. 问:解除权行使后,双方能否通过协商恢复合同履行?
    答:可以,但需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原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28. 问:施工方解除合同后,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赶工费?
    答:若解除是因发包方违约,赶工费可作为损失主张,但需合理。

  29.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诉讼策略有哪些?
    答:先发解除通知,再起诉确认解除效力并主张工程款,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30. 问:合同解除后,分包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答:不一定,总包合同解除后,分包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协商解除,需看具体约定。

  31. 问:六安地区法院对解除权行使的“催告”形式有何要求?
    答:必须书面,且能证明已送达对方,如挂号信、公证书等。

  32. 问: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施工方能否主张预期利润?
    答:可以,但预期利润需有合同依据或行业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20%。

  33.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常见误区有哪些?
    答:未催告直接解除、超过一年解除、证据不足、未主张损失等。

  34. 问:合同解除后,诉讼保全如何申请?
    答:提供担保后,可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防止转移资产。

  35. 问:马鞍山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36. 问:解除权行使后,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答:若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法院根据过错原则认定,可支持。

  37.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行使解除权?
    答:需以自己名义起诉,并提供实际施工证据,如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

  38. 问: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的保修责任由谁承担?
    答:通常由施工方继续承担保修责任,但若合同解除是因施工方违约,发包方可另行委托维修。

  39. 问:黄山地区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纠纷的审理周期多长?
    答: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工程量大的案件可能延长。

  40. 问:如何避免解除权行使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答:聘请专业律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保留完整证据,必要时申请公证。

  41.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答:如(2025)皖0603民初214号案,虽未直接涉及解除权,但提醒合同无效时解除权仍可适用。

  42. 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除合同,施工方如何抗辩?
    答:可举证证明延误系发包方原因(如未提供图纸、未支付进度款、设计变更等)。

  43. 问:合同解除后,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答:有效,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4. 问:宿州灵璧县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纠纷的裁判特点?
    答:注重案件事实查明,对证据要求严格,对解除权行使程序审查较严。

  45. 问:解除权行使后,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需先取得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解除效力及工程款金额,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46.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律师费如何计算?
    答:按标的额分段计算,如工程款100万元,律师费通常为5-10万元,具体可协商。

  47. 问:发包方未竣工验收即使用工程,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答:不一定,但使用行为可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解除权仍可行使,需看违约事由。

  48. 问:合同解除后,施工方能否主张材料涨价损失?
    答:若能证明材料涨价与解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合理,可主张。

  49.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的典型案例判决书如何查询?
    答: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等渠道查询。

  50. 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解除权行使与合同无效的关系?
    答:合同无效不是解除的前提,解除权基于合同有效或无效均可主张,但无效合同只能主张折价补偿,不能主张违约赔偿。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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