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魏兆传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10 主办律师:梁光彬

梁光彬

主办律师

公司事务建设工程 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泰安
已核验身份

“ 梁光彬,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学士学位,1998年6月至2018年在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执业,2005年成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副主任。2018年作为负责人设立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现任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亓玉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彬,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兆传,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刚,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岗,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兆传、刘兰刚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9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主要依据的事实理由是该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参加主体以及表决主体存在严重错误,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不是公司股东,但是行使了82.52%的表决权,表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的内部意思形成,本案是公司内部纠纷。对于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这次股东会上是否能作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会,应查清泰建工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及真实持股比例。泰建公司主张公司成立时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股东,登记持有股份60.53%,在2013年其持有股份无对价转让给公司登记的全部41名股东,并主张为代持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清该此股权变动的性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查清该此股权变动的性质,正确认定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否为公司股东及真实持股比例。因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已经另案起诉确认其股东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本案应追加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为第三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9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许科

审判员张萍

审判员朱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