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建树
主办律师
“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0305民初11326号
原告:王某,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借款27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70000元整,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借款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担保人为曾某;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部分利息18000元,余款原告多次追偿,被告均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没有意见。
本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原告王某向被告王某转账118140元,2015年6月2日,原告王某向被告王某转账50000元,同日被告原告王某称从某银行取现10万元交付被告王某,约定利息月利率1.8%,共支付利息18000元。
2016年2月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贰拾柒万元正。借款人:王某,2016.2.6,担保人:曾某”。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2月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原告王某借款27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主张被告王某偿还借款27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2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娜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