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监理费结算规则解析

发布日期:2026-06-25 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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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建树 律师

许建树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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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已核验身份

“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

Keywords /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企业债务合同的履行诉讼时效利息计算债务承继

建筑行业风云变幻,监理服务常因各种因素被迫中断,其中“不可抗力”是争议高发区。当工程因政府政策、自然灾害等非人力可控因素停摆,监理企业已投入人力、物力,但服务未完全履行,此时监理费该全额支付还是按比例结算?今天,我们结合大庆市一起真实的监理合同纠纷判决,深度剖析这一问题,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回顾:服务已履行完毕,重组后的企业仍需买单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6日,大庆开发区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监理”)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物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承接“开发小区锅炉并网改造工程”,工程总投资1582万余元。振监理按约完成全部监理服务,但凯物业拖欠监理费29.62万元未付。

2017年7月,依据当地政府企业重组的文件,凯物业与另外两家企业整合重组为大庆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物业”)。振监理起诉要求西*物业支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560号判决:西物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振监理监理费29.6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LPR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关键看点:

  • 原告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服务中断。
  • 被告虽为重组新设企业,但依法承继原公司的合同债务。
  • 法院支持了全额监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标准清晰。

这个案子虽不涉及不可抗力,却揭示了监理费争议中的几个核心痛点:债务承继、利息计算、付款节点。以此为引,我们来探讨更复杂的场景——当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结算规则如何适用。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三大法律要点必须掌握

1. 不可抗力的认定:不是所有“中断”都能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类型包括:

  •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
  • 政府行为:征收、征用、强制停工(如因环保或“拉闸限电”导致工程停摆)
  •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疫情(如2020年新冠疫情后的项目停工)

痛点关键:
监理企业若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必须提供证明材料(政府停工令、疫情公告、气象记录等),并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否则,法院可能认定“非不可抗力”或“迟延通知”,导致监理费被大幅削减甚至不予支持。

2. 服务中断后,监理费如何结算?——从“全额支持”到“公平分担”

本案中,监理服务已全部完成,法院全额支持。但若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结算规则大不相同:

  •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许多监理合同会设置“不可抗力条款”,明确“按实际服务期比例计费”“扣除未履行部分费用”等。监理企业洽谈合同时务必重视该条款。
  • 合同无约定,依公平原则和实际投入
    • 已完成的监理服务部分(如已完成图纸审查、现场巡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应全额计取监理费。
    • 未履行的部分(如后期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监理企业无过错,但客观上减少了工作量。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民法典》第590条,酌情减免未履行部分的费用,但已发生的合理成本(如人员派驻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应得到补偿。
  • 服务中断后监理企业是否负有“减损义务”?
    若不可抗力解除后,工程恢复施工,监理企业应当继续履约;若监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恢复,可能构成违约,无权主张中断期间的监理费。

3. 债务承继风险:企业重组、合并后的责任主体

本案另一亮点是企业重组后的债务承继。西物业由凯物业整合而来,依法承继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实务中,监理企业常因以下情形遭遇“讨债难”:

  • 原建设单位被吊销、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
  • 建设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新主体以“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拒付
  • 政府平台公司更名、改制,监理费陷入“无人认领”的僵局

防范建议:
监理合同签订前,应核查建设单位的企业信用、股东背景;发生欠款后,务必关注其工商变更动态,及时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锁定债务承继证据。本案中振监理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保留了政府关于企业重组的情况说明,证明西物业是法定的债务承担人。

三、实务建议:监理费结算争议中的“保命锦囊”

1. 合同层面:精细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 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如疫情、政府停工通知、极端天气)
  • 约定服务中断期间的费用计取方式(如按实际派驻人员日工资×服务天数)
  • 约定恢复履约通知的期限和形式(书面+电子留存)

2. 过程层面:证据为王,全程留痕

  • 停工证据:保留政府发布的停工文件、监理日志中关于“因XXX原因暂停施工”的记录
  • 费用证据:收集监理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差旅票据,证明已提供服务的客观事实
  • 沟通证据:通过微信、邮件、EMS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函》《监理工作确认单》,要求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3. 维权层面:及时行动,避免“过期作废”

  • 诉讼时效:监理费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原告在2016年11月欠款发生后,2020年起诉,虽未超过时效,但建议尽早启动,防止证据灭失。
  • 利息主张:不要放弃利息!本案法院支持了自欠款次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LPR计算,对拖欠方形成有力震慑。

四、以案说法:假设本案遇到不可抗力……

假设凯物业的锅炉并网改造工程在施工中遭遇政府政策调整,要求停工3个月,振监理的现场工作因此中断。此时监理费该付多少?

  • 若合同约定:按实际服务期比例结算,则监理费=(实际服务天数/合同总天数)× 总监理费 + 已发生不可收回成本
  • 若合同无约定:法院可能参照公平原则,支持已提供部分全额支付,未提供部分酌情减免10%-30%,同时扣除监理企业因停工减少的开支
  • 关键变量:振*监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发出通知并保留停工依据?若未保留,可能被认定为自行协调停摆而非不可抗力,导致败诉风险。

五、相关一问一答(常见痛点速查)

问:监理服务因疫情停工,监理费还能收吗?
答:能收,但通常按比例。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如图纸会审、基础验收)应全额计费;未完成的后期服务(如竣工验收)可协商减免。建议保留政府疫情停工令和人员值守记录。

问:建设单位重组了,新公司不认旧账怎么办?
答:依据《公司法》第174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新设的公司承继。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重组文件,起诉新公司。本案中法院即支持了这种承继关系。

问: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彻底取消,监理费能算吗?
答:若工程取消不可归责于双方,监理企业可主张已提供服务对应的报酬,以及为准备服务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人员差旅、方案编制费)。但需证明“已实际提供”且“费用必然发生”。

问:监理费利息怎么算?从哪天开始?
答: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次日起算;无约定时,从监理企业主张权利之日(如发函日)起算。标准: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之后按LPR。本案中法院自2016年11月1日(欠款次月)起算。

问:小企业签了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做监理,对方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付,合法吗?
答:不合法。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是合同相对方,财政拨款属于建设单位自身风险,不能对抗监理费的支付。法院普遍不支持“财政未到位”的抗辩理由。


在建设工程法律实践中,监理服务中断纠纷往往夹杂着不可抗力、企业重组、付款条件模糊等多重风险。要想打赢官司,核心在于事前合同策划+事中证据固化+事后及时维权。无论是监理企业还是建设单位,都应重视合同的精细化约定,避免陷入“干了活拿不到钱”或“服务中断却要付全款”的困局。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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