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南宁承揽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要点1

发布日期:2026-08-11 22: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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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干新 律师

陈干新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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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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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陈干新律师,31年执业沉淀,20年专注合同争议,累计主办812件合同纠纷,胜诉率85%以上,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

Keywords / 关键词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同违约免责事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社会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常让当事人陷入履约困境。能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免除责任、变更合同,成为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结合南宁市司法实践,深度解析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举证要点及抗辩策略,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例引入:不可抗力抗辩为何被驳回?

案情简介(注:本案例为虚拟案例,但基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逻辑构建)

2019年,南宁市青秀区某建筑公司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供应钢材500吨,建筑公司按月结算。2020年初,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部门要求建筑工地停工3个月。供应商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建筑公司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供应商继续供货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停工令虽属不可抗力,但供应商在停工期间完全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计划、租用仓储等方式维持供应能力,且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协商延长履行期限”,供应商未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商义务,直接停止供货,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件。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供应商不能完全免责,需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严格遵循“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三要素,并强调当事人需履行通知、减损、协商等附随义务。单纯以不可抗力为由“一刀切”拒绝履约,极易被法院驳回。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律界定

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

  •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需证明与合同履行障碍的直接因果关系)
  • 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禁令、停工令等(需区分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暴力事件等

关键点:不可抗力必须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非仅仅履行困难或成本增加。例如,南宁市某运输公司因道路封闭无法配送货物,但若可通过绕行其他路线送达,则不能主张不可抗力。

2. 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常见情形包括:

  • 政策法规重大调整:如环保政策导致原材料价格暴涨、税收政策突变
  • 经济环境剧变:如汇率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率异常(需排除正常商业风险)
  • 技术革新:如新技术的出现导致原合同标的物已无市场价值

关键点:情势变更不要求合同完全不能履行,而是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3.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核心区别

| 对比项 |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 履行障碍程度 | 合同根本不能履行 | 合同仍可履行但显失公平 | | 法律后果 |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 变更或解除合同 | | 适用程序 | 可自行主张,但需通知 | 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 | 举证难度 | 较高(需证明因果关系) | 更高(需证明公平性失衡) |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误区与抗辩策略

1. 当事人痛点: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常见误区

  • 仅提供政府公告,未证明该公告与自身履约障碍的直接关联(如南宁市某公司因台风停工,但台风仅影响部分区域,该公司未提供项目所在地受影响的具体证据)
  • 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无法采取减损措施(如合同约定“遇不可抗力应在24小时内通知”,逾期通知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扩大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 将商业风险(如原材料涨价、人工成本上升)误认为情势变更(法院通常认为这是市场主体应预见的风险)

抗辩策略

  • 证据链完整化:收集政府部门文件、气象证明、运输阻断记录、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形成“原因→障碍→结果”的闭环证据。
  • 履行附随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证明材料;同时提出替代方案(如延期履行、协商变更)。
  • 区分商业风险:对价格波动、市场萎缩等,需提供权威数据证明已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如南宁市某钢材合同,可提供南宁市钢材价格指数同期涨幅超过30%的统计报告)。

2. 法院审查重点: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

南宁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关注以下细节:

  • 当事人是否尽到减损义务:如供应商在疫情期间,是否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调整生产班次?
  • 不可抗力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如合同约定“付款日遇不可抗力可顺延”,但债务人未在顺延期内付款,则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情势变更的时间节点: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的重大变化才可能适用;若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已存在,则属于“应当预见”。

3. 典型案例操作指引(南宁市及同级地区)

案例1:南宁市兴宁区某餐饮店租赁合同纠纷

  • 事实:2022年因疫情封控,餐饮店无法营业,要求房东减免租金。
  • 认定:法院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餐饮店未举证证明营业收入归零,且房东已主动减免一个月租金,故不支持全额免除。
  • 启示:主张减免租金时,需提供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证明实际损失,不能仅凭“无客流”陈述。

案例2: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事实:施工期间突发环保政策,要求停工整改,导致工期延误。
  • 认定:法院认为环保政策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但施工方未提供与发包方协商的记录,自行停工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部分责任。
  • 启示:遇到政策变化,应第一时间与对方书面协商,并保留会议纪要、函件等证据。

四、律师建议:如何构建免责防火墙?

1. 合同条款的事前预防

  • 明确不可抗力范围:列举具体情形(如“政府禁令”“公共卫生事件”“极端天气”),避免笼统表述。
  • 约定通知义务与期限:如“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 设置协商机制:明确“不可抗力期间,双方应协商延长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避免直接终止合同。
  • 排除商业风险:约定“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20%的,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引导情势变更的适用。

2. 事件发生后的紧急应对

  • 第一步:固定证据(48小时内)
    • 拍摄现场照片、视频;收集政府文件、气象报告;保存第三方证明。
  • 第二步:通知对方(书面形式,建议使用EMS或电子邮箱)
    • 说明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第三步:协商方案(保留沟通记录)
    • 提出延期、变更、部分解除等方案,避免单方中止履行。
  • 第四步:评估诉讼风险(咨询专业律师)
    • 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预测法院可能的认定结果。

3. 诉讼中的举证技巧

  • 因果关系的证明:不要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证据,要提交“该事件直接导致我无法履行某义务”的证据(如:合同约定运送货物至南宁市良庆区,因道路封闭无法通行,应提供封闭公告、地图标注、绕行不可行性证明)。
  • 损失范围的限定:明确主张免责的范围(如“仅免除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不免除支付货款义务”),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全盘否定”。
  • 情势变更的公平性论证: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行业报告,证明继续履行将导致我方“生存危机”或“显失公平”。

五、结语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是合同纠纷中最具专业性的领域之一。当事人往往因缺乏证据意识、错误理解法律标准而陷入被动。南宁陈干新律师,31年执业沉淀,20年专注合同争议,累计主办812件合同纠纷,胜诉率85%以上,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他在代理的南宁市青秀区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成功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为客户变更合同,避免损失超300万元。他提醒:遇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切勿盲目自行处理,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评估风险、制定策略,方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常见法律问答(20-50组)

Q1:南宁市青秀区某公司因暴雨导致仓库进水,货物受损,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
A:需证明暴雨达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程度,且与货物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若暴雨未达预警级别,或公司选址本就低洼,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完全免责。

Q2:南宁市兴宁区某租赁合同,因疫情封控导致商铺无法营业,房东拒绝减免租金,承租人如何维权?
A: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租金。需提供封控公告、停业通知、营业收入为零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建议先书面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

Q3: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建筑公司因环保政策停工,能否主张工期顺延并免除逾期违约金?
A:环保政策属于情势变更,可请求顺延工期,但需证明停工与政策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已及时通知发包方。若未通知,扩大的工期损失由己方承担。

Q4:南宁市江南区某买卖合同,供应商因原材料价格上涨30%要求加价,买方不同意,供应商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A:原材料价格上涨30%通常属于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若合同无特殊约定,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Q5:南宁市良庆区某运输公司因道路封闭需绕行,增加成本10万元,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道路封闭若属政府行为,可构成不可抗力,但运输公司应证明绕行不可行或成本异常。若仅增加费用,不构成“无法履行”,法院可能不支持免责。

Q6:南宁市邕宁区某借款合同,债务人因突发疾病住院,无法按时还款,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个人疾病一般不认定为不可抗力,除非是极其严重的传染病等。债务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但需提供住院证明、医生诊断等。通常法院会酌情处理。

Q7:南宁市武鸣区某农业种植合同,因旱灾导致减产,农户能否免除供货义务?
A:旱灾属于自然灾害,可构成不可抗力。但需提供气象部门证明、减产评估报告等。若合同约定“旱灾为不可抗力”,则免责可能性大;若未约定,法院会综合考量。

Q8:南宁市横州市某建设工程,因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发包方未提供图纸属于违约行为,而非情势变更。施工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顺延工期。

Q9:南宁市宾阳县某货物买卖合同,因海啸导致港口关闭,货物无法按时到港,买方能否要求卖方赔偿?
A:海啸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但卖方需提供海啸公告、港口关闭证明等,并履行通知义务。若卖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买方无法采取措施,卖方需赔偿扩大的损失。

Q10:南宁市上林县某租赁合同,因政府规划调整,租赁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政府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提供征收决定、公告等。已支付的租金可要求按实际使用时间折算退还。

Q11:南宁市马山县某劳务合同,因工人罢工导致工程停工,总包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工人罢工通常属于社会异常事件,但需证明罢工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若因总包方自身欠薪导致罢工,则不能免责。建议收集罢工报道、现场视频等证据。

Q12:南宁市隆安县某农产品订购合同,因霜冻导致减产,农户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提价?
A:霜冻若属极端天气,可构成情势变更,但需证明霜冻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法院可能支持变更价格,但农户需提供气象数据、历年霜冻规律等。

Q13:南宁市某软件定制合同,因技术更新导致原方案无法实现,开发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技术更新属于商业风险,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开发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技术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技术迭代风险承担”。

Q14:南宁市某餐饮连锁店,因疫情封控导致无法营业,能否要求房东免除三个月租金?
A:可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租金。南宁市法院曾支持类似案例,但需提供封控公告、停业证明、租金支付凭证等。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

Q15:南宁市某设备租赁合同,因台风导致设备损坏,承租人能否主张免责?
A: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且承租人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如加固、遮盖),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提供台风预警、损坏照片等。若承租人未妥善保管,则需承担部分责任。

Q16:南宁市某房屋买卖合同,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能否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A:贷款政策调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应预见。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除非政策突变且不可预见。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适用“贷款不成”条款。

Q17:南宁市某货物运输合同,因高速公路封闭,需改行国道,增加费用5万元,能否要求托运方承担?
A:若高速公路封闭属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可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要求托运方承担额外费用。但需提供封闭公告、绕行路线证明等。

Q18:南宁市某建设工程,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施工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A: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属于违约,而非情势变更。施工方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Q19:南宁市某劳务派遣合同,因用工单位倒闭,派遣公司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用工单位倒闭是商业风险,派遣公司应预见。但若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用工单位倒闭,则可主张。需提供倒闭证明、不可抗力关系证明。

Q20:南宁市某租赁合同,因承租方经营不善,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降低租金?
A:经营不善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承租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提前与房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Q21:南宁市青秀区某物业服务合同,因疫情封控,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正常服务,能否减免物业费?
A:若封控导致服务无法提供,可依据不可抗力,与业主协商减免部分物业费。需提供封控公告、服务减少的证明材料。法院通常不支持完全免除。

Q22:南宁市兴宁区某技术开发合同,因技术人员被隔离,导致项目延期,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A:技术人员被隔离属于不可抗力,但需证明隔离与项目延期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开发方已履行通知义务。若可安排其他人员替代,则不能免责。

Q23: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广告合同,因户外广告牌被台风损坏,广告公司能否要求免责?
A: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广告公司可免除维修责任,但需提供台风预警、损坏照片。若广告公司未及时加固,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Q24:南宁市江南区某供货合同,因供应商上游工厂发生火灾,导致无法供货,供应商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火灾属于不可抗力,但供应商需证明火灾与自身无法供货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无其他替代货源。若供应商有库存,则不能免责。

Q25:南宁市良庆区某运输合同,因暴雨导致货物淋湿,运输公司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赔偿责任?
A:暴雨若属不可抗力,且运输公司已采取合理防水措施,可免除赔偿。但需提供暴雨预警、防水措施证明。若未采取防水措施,则需赔偿。

Q26:南宁市邕宁区某建设工程,因设计图纸变更,导致成本增加,施工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设计图纸变更是发包方行为,不属于情势变更。施工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变更费用。

Q27:南宁市武鸣区某水果订购合同,因霜冻导致水果减产,农户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减少供货量?
A:霜冻可构成情势变更,农户可请求法院变更供货量。需提供霜冻气象证明、减产评估报告。法院会酌情支持。

Q28:南宁市横州市某租赁合同,因承租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继续经营,出租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A:承租方失信是自身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出租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Q29:南宁市宾阳县某货物买卖合同,因海啸导致货物灭失,卖方能否免除全部责任?
A:海啸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需返还已收货款。若合同约定“风险转移”,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Q30:南宁市上林县某装修合同,因水泥厂停产,装修公司无法按期完工,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水泥厂停产若属于政府环保关停,可构成不可抗力。但装修公司需证明无法找到替代材料,且已通知业主。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Q31:南宁市马山县某劳务合同,因工人新冠确诊,导致项目停工,总包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工人确诊属于不可抗力,总包方需证明停工与确诊有直接关系,且已采取隔离措施。需提供疾控中心通知、停工记录等。

Q32:南宁市隆安县某土地租赁合同,因政府规划调整,土地被征收,承租方能否要求赔偿?
A:政府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承租方可要求政府补偿,但无法要求出租方赔偿。出租方可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Q33:南宁市某技术服务合同,因技术服务方被吊销执照,导致无法继续服务,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被吊销执照是自身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技术服务方需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能证明吊销是政府违规行为。

Q34: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因暴雨导致基坑坍塌,施工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除维修责任?
A:暴雨若属不可抗力,施工方需证明已尽到合理防护义务。否则,需承担维修费用。法院会审查施工方是否按规范采取排水、加固措施。

Q35:南宁市某货物买卖合同,因疫情封控,买方无法按时支付货款,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支付货款是金钱义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除非买方能证明封控导致其无法使用银行系统。否则,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Q36:南宁市某租赁合同,因火灾导致房屋损毁,承租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火灾需区分原因。若火灾是第三方或自然灾害导致,属于不可抗力;若承租方自身原因导致,则需赔偿。承租方需提供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

Q37:南宁市某建设工程,因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期延长,施工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发包方变更设计属于合同变更,不属于情势变更。施工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增加工期和费用。

Q38:南宁市某货物运输合同,因道路塌方,运输公司无法按时送达,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道路塌方属于不可抗力,运输公司需提供交通部门公告、绕行不可行证明。若绕行可行,则不能免责。

Q39:南宁市某服务合同,因服务方核心人员患病,无法提供服务,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个人患病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属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服务方可尝试与客户协商,但需承担违约责任。

Q40:南宁市某建设工程,因暴雨导致材料受损,施工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增加费用?
A:暴雨若属不可抗力,施工方可要求发包方承担材料损失,但需提供暴雨预警、材料采购凭证、损失清单等。

Q41:南宁市某买卖合同,因卖方发货后遭遇台风,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A:若合同约定“交货后风险转移”,则买方承担损失;若约定“到货后风险转移”,则卖方承担。卖方需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否则需赔偿。

Q42:南宁市某租赁合同,因政府征收,承租方无法继续经营,能否要求出租方赔偿装修损失?
A:政府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可向政府主张拆迁补偿,其中包括装修费用。

Q43:南宁市某技术开发合同,因技术难题无法攻克,开发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技术难题属于商业风险,开发方应预见。不构成情势变更,开发方需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Q44:南宁市某劳务合同,因工人集体感染流感,导致项目暂停,总包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普通流感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是重大传染病。总包方需提供疾控中心认定文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常风险。

Q45:南宁市某货物买卖合同,因买方经营困难,无法支付货款,卖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A:买方经营困难是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卖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承担违约责任。

Q46:南宁市某建设工程,因暴雨导致工地积水,施工方能否主张工期顺延?
A:暴雨若属不可抗力,施工方可主张工期顺延,需提供天气预报、积水照片、停工记录等。但需及时通知发包方。

Q47:南宁市某租赁合同,因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拖欠租金是违约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出租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索租金。

Q48:南宁市某买卖合同,因卖方原材料被政府征用,无法继续生产,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政府征用属于不可抗力,卖方需提供征用决定、被征用物资清单等。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需及时通知买方。

Q49:南宁市某服务合同,因服务方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继续经营,客户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A:服务方被列入失信名单是自身原因,客户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不适用不可抗力。

Q50:南宁市某建设工程,因发包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发包方未取得许可证是自身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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