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

颜某某甲与王某某、颜某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19 主办律师:朱宁

朱宁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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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
已核验身份

“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0191民初19053号

原告:颜某某甲,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颜某某乙,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波,四川开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颜某某甲与王某某、颜某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颜某某乙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颜某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某甲负担。

审判员罗良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