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绵阳某某酒店与周某、四川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6 主办律师:朱宁

朱宁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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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
已核验身份
“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792民初942号
原告(反诉被告):绵阳某某酒店,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经营者:张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女,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华,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绵阳某某酒店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被告四川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2024年4月10日,被告周某对原告绵阳某某酒店提起反诉。2024年5月6日原告(反诉被告)绵阳某某酒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绵阳某某酒店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绵阳某某酒店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高旭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楚砚
书 记 员杨金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