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凯与被告周皓宸、被告顾亚明、被告江苏博思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博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汤井保
主办律师
“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初11810号
原告:张凯,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井保,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皓宸,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顾亚明,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被告:江苏博思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NJYAP42,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皓宸。
被告:盐城博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UR74Q0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周皓宸。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洋,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滢,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凯诉被告周皓宸、顾亚明、江苏博思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思维公司)、盐城博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博思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井保,被告周皓宸、顾亚明、江苏博思维公司、盐城博思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皓宸、顾亚明向原告支付未完结业务分红和应收账款提成款合计609098.1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起诉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江苏博思维公司、盐城博思维公司对被告周皓宸、顾亚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江苏博思维公司配合办理车牌号苏xxxxxx汽车过户到原告张凯名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周皓宸、顾亚明系江苏博思维公司的股东,2020年8月26日,三方签订《退出经营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并约定原告配合公司催收应收账款,被告根据催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款项,协议另约定江苏博思维公司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原告进行了催款,但被告拒不支付提成款及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周皓宸、顾亚明、江苏博思维公司、盐城博思维公司共同辩称,1、本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并非原告主张的委托合同纠纷;2、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不成就。根据双方签订的退伙协议,原告尚有多项义务没有履行,包括还有客户的原件没有退还,也没有配合被告一、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更为严重的是原告违反退伙协议的约定,与相关客户发生联系,自己也在微信群聊中承认且认可两倍罚款,鉴于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还相关原件以及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且承担相应的罚款,然后被告才能将相应的款项与原告结算。此外,原告主张的款项中只有289943.63元是已经收回的,按照协议应该是支付给原告的,其余部分尚未收回,按照协议付款条件尚未成就;3、原告要么只能起诉被告一、二作为合伙协议纠纷,要么起诉被告三作为追讨款项纠纷,被告四作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与本案无关,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将被告三、四作为被告无法律依据,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张凯、周皓宸、顾亚明系江苏博思维公司的股东,其中张凯持股15.0042%,周皓宸持股71.4886%,顾亚明持股13.5071%。2020年8月26日,顾亚明、周皓宸作为甲方,张凯作为乙方,签订《退出经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经营江苏博思维公司以及以下子公司:江苏博思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江苏博思维公司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周皓宸)、盐城博思维公司(江苏博思维公司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周皓宸)、江苏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皓宸持股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江苏博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顾亚明持股100%)、南京亚凯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张凯持股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南京科环明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秦小健持股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顾亚明持股10%)。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退出博思维公司(包含其子公司,下同)的经营,双方权责作如下分配:1.1乙方按照附件1及时帮助博思维公司收取应收账款,博思维收到款次月10日或者其他约定时间按照39%支付给乙方关联公司账户,作为乙方分红,该过程产生的所得税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1.2乙方按照附件2将未完成业务如实交接给博思维指定业务员;1.3乙方退还从博思维公司拿走的所有合同原件;1.4乙方按照附件3及时协助博思维公司应收账款,博思维收到款次月10日按照高企(包含专利)款项20%、审计费用12.5%支付给乙方,以上款项为扣除提成、公关费用款项;1.5乙方以及乙方关联公司在2020年、2021年两年内不得与博思维垫资做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发生业务联系,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如有违反,乙方以及乙方关联公司所得利润双倍赔付甲方;2.2双方协商约定时间,乙方将持有博思维公司所有股权转让至甲方指定人员名下;2.3双方协商约定时间,甲方将博思维公司名下保时捷品牌汽车(车牌苏xxxxxx)过户至乙方名下,其中如若乙方打给博思维公司的费用,对应13%的税点由甲方承担,然后博思维公司打到乙方指定公司账户,开个博思维公司1%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过户费用乙方负责;2.4以上约定如果双方未按约定执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同1.2条约定的业务交接情况,张凯称做了交接,周皓宸、顾亚明称大部分进行了交接;关于合同1.3条约定的退还合同原件,张凯称部分原件周皓宸、顾亚明已经取走了,仅有两三个因公司未付款所以保留着;周皓宸、顾亚明则称大部分合同原件没有归还,并且在2020年1月21日微信聊天中张凯承诺为不能提交原件的合同由其负责补盖公章,但未实现。
关于合同2.2条约定的股权转让问题,张凯称因为约定不明,并且不是以未完成业务为前提,就此其已经提起诉讼;周皓宸、顾亚明称没有履行是因为张凯不配合,因为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将其他事项处理完毕后同时将股权、车辆一起过户变更。
关于合同2.3条约定的车辆过户问题,张凯称其多次主张,但江苏博思维公司不配合;江苏博思维公司称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车辆由张凯实际使用。
关于张凯帮助公司催收账款情况。张凯提供的证据中表1中根据公司回款情况,其应获得的分红289943.63元,因周皓宸、顾亚明无异议,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关于该组证据中表2、3两部分,张凯陈述回款尚未到江苏博思维公司账户。关于表4中业务增加项,张凯陈述2018年专利奖励材料统计表实审费退一半187.5元,共计319件,其参照《退出经营协议》1.4条主张7177.5元;后经本院组织双方谈话,一致确认该款实际回款部分应支付张凯225元。该表中还有增补项40000元,张凯陈述是2018年投资应当在2019年发放,延迟到2020年发放,共计200余万元,涉及张凯的有20余万元,全部收完款,增加40000元报酬。关于该40000元,张凯称实际产生于2020年3月份左右,并称周皓宸、顾亚明同意支付;周皓宸、顾亚明则称张凯主张过该款,但并未获得同意。
2020年10月23日,根据张凯、周皓宸、顾亚明三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张凯承认其利用控制的公司与盐城众力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航润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违反了协议1.5条约定,自愿扣除3万元后,按收益的2倍赔偿。该两家企业已经被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关于张凯从该两家企业获得的利润,周皓宸、顾亚明陈述为612000元;张凯称应以合同及实际收到款项为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退出经营协议、计算明细,被告提供的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政府文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顾亚明、周皓宸与张凯签订的《退出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1.1乙方按照附件1及时帮助博思维公司收取应收账款,博思维收到款次月10日或者其他约定时间按照39%支付给乙方关联公司账户,作为乙方分红”。经庭审查明,双方对张凯应分红部分289943.6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四被告所辩称的因张凯违反了该协议约定,应承担双倍罚款,故该款不应支付,本院认为,协议中并未限定上述款项的支付条件,被告辩称事项可另行主张。关于该款的支付主体,协议中明确为“博思维公司”,协议中涉及六家公司,现张凯仅起诉江苏博思维公司、盐城博思维公司,并且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皓宸在协议上签字,故应由该两被告公司直接向张凯支付,张凯主张顾亚明、周皓宸支付与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博思维收款次月10日或者其他约定时间支付该款,现张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凯主张的表2、3部分,因尚未回款,故对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案涉4万元,张凯陈述发生在2020年3月,但三方在此后《退出经营协议》并未涉及该款,故对张凯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7177.5元,双方业已确认应付款为22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凯主张的车辆过户问题。协议中2.2条约定了股权转让事宜,2.3条约定了车辆过户事宜,系三方当事人对退股作出的安排,周皓宸、顾亚明称未安排车辆过户的原因系张凯违反协议约定与竞业禁止公司发生业务所致,本院认为即便存在该事实应另行主张张凯的违约责任,但不构成对车辆过户的抗辩事由,故对于张凯该项诉请本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博思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博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凯支付290168.6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博思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苏xxxxxx保时捷牌小轿车过户登记至原告张凯名下(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原告张凯负担);
三、驳回原告张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45.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2445.5元,由被告江苏博思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博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鹿海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