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国强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9.10 主办律师:汤井保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4民初583号

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419室。

法定代理人:秦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井保,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县国强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苏店镇苏店村。

法定代表人:景国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县国强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司占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