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浩瀚星辰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艺彩空间品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尤玉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4.12 主办律师:汤井保

汤井保

主办律师

离婚出轨离婚股权纠纷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南京
已核验身份

“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13民初836号

原告:南京浩瀚星辰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YQT1Y5C,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祥路58号喜年花生唐购物中心L2-28-2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井保,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艺彩空间品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GCRW49,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隐北路12号B36室。

法定代表人:尤玉伟。

被告:尤玉伟,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南京浩瀚星辰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浩瀚星辰公司)与被告江苏艺彩空间品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简称艺彩空间公司)、尤玉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瀚星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井保、浦宁,被告艺彩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尤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瀚星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艺彩空间公司立即支付员工学员课时费18.8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为1608元);2、判令被告艺彩空间公司支付违约金5640元;3、判令被告尤玉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艺彩空间公司签订了《艺彩空间花样年店学员剩余课时转让合同》(简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学员剩余课时费18.8万元,时间为自2020年10月起连续5个月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一。转让合同约定了被告艺彩空间的付款义务,被告尤玉伟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接了学生并支出了施教人员的工资及提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而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艺彩空间公司、尤玉伟辩称,认可原告陈述事实,但因经营不善目前无支付能力,且学员是培训结构最重要的优质资源,会给培训机构带来收益,希望减免课时费至8万元,并减免违约金及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转让合同及附件、学员购买课时汇总表、辰星艺术空间课程购买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浩瀚星辰公司(受让方、乙方)与被告艺彩空间公司(转让方、甲方)于2020年9月19日签订《艺彩空间花样年店学员剩余课时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艺彩空间花样年店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学员剩余课时,乙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艺彩空间花样年店100%的权利;第三条,现双方协定学员剩余课时总价格为人民币188000元,不包含房租,甲方分五期支付给乙方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从2020年10月开始,连续5个月,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一18:00之前,固定打款给乙方;本合同正式生效其一内容:甲方在五期支付中,必须要有法人、个人房产担保:鼓楼区和燕路55号10幢二单元103室(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其二:甲方在5期付款给乙方过程中,未能正常打款,乙方则不履行本合同;第八条,对于本合同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法人尤玉伟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3%的违约金”,该合同甲方处加盖被告艺彩空间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由被告尤玉伟签名,乙方处加盖原告浩瀚星辰公司公章、代表人处由法定代表人张旺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接收了学员,并分别与接收的学员签订《辰星艺术空间课程购买合同》,履行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浩瀚星辰公司与被告艺彩空间公司签订的《艺彩空间花样年店学员剩余课时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接收了学员并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被告艺彩空间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转让学员剩余课时费用188000元。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期限已至,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艺彩空间公司支付课时费188000元,由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艺彩空间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按合同约定主张被告艺彩空间公司承担以188000元为基数按照3%标准计算的违约金56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艺彩空间公司支付以1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前述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原告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尤玉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尤玉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艺彩空间品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浩瀚星辰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学员课时费188000元、违约金5640元,合计193640元;

二、被告尤玉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5元减半收取210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2.5元,由被告江苏艺彩空间品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尤玉伟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廉曙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洁

书记员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