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孙珏与被告杜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9.12.06 主办律师:汤井保

汤井保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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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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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11416号

原告:孙珏,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井保,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凤祥,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孙珏与被告杜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井保、浦宁,被告杜凤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归还。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共计人民币30万元。截止目前,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但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杜凤祥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是万川医疗公司的董事长,被告2015开始给万川医疗做推广,离职时万川医疗欠被告5万保证金,市场推广费、会议报销合计11256元。此外,2016年7月有79182元推广费,也应由万川医疗公司处理,但是迟迟未解决。其给万川医疗做推广的半年中支付的费用万川医疗也没有支付,还有下半年的推广费十几、二十万元,具体多少讲不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杜凤祥承认原告孙珏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孙珏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杜凤祥向孙珏借款3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杜凤祥提出的保证金、报销费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珏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3032元,由被告杜凤祥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澄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朱可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