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南京新冠疫情能否成为股权回购违约的免责理由?

发布日期:2026-06-22 17: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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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井保 律师

汤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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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出轨离婚股权纠纷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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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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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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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回购纠纷中,一方因资金链断裂未按期支付回购款,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然而,法院如何认定?本文结合**(2020)京0105民初38072号**判决,深度解析新冠疫情在股权回购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为您提供风险防控与维权策略。

一、案情聚焦:回购协议履行争议

(一)案件背景

2018年,原告新疆云洲祥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云洲祥安企业”)与被告陈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534万元受让被告持有的北京爱乐祺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祺公司”)130万股股份。2019年12月,双方签订《北京爱乐祺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靖以1752.41万元价格回购上述股份,分五期支付。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告未足额支付任一期转让款,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含12%年化溢价),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陈靖仅支付前两期135万元后,未按期支付第三、四期款项。诉讼中,陈靖辩称:“未能如期付款是因为新冠疫情对爱乐祺公司的影响,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陈靖的责任。”

二、法院裁判:不可抗力抗辩未被采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靖关于其未依约支付转让款是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陈靖支付剩余转让款(按约定公式计算)、违约金120936元、律师费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深度解析:新冠疫情为何不构成免责事由?

(一)法律依据:不可抗力的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本案中,法院的否定性评价具有以下法理支撑:

  1. 合同签订时间:回购协议签署于2019年12月2日,此时新冠疫情已在国内多地出现(武汉于2019年12月底通报不明原因肺炎),但被告未在协议中加入“疫情免责条款”,说明其已预判风险或认可商业风险自担。
  2. 付款义务性质:股权回购款属于金钱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90条,金钱债务一般不受不可抗力影响(除非因疫情导致银行系统关闭等极端情形)。陈靖未能证明疫情直接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如账户冻结、支付系统瘫痪等)。
  3. 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在疫情发生时已支付部分款项(如2020年4月-6月仍陆续支付5万、10万元),说明其具备履行能力,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

(二)法院的认定逻辑

判决书明确将“不可抗力”作为陈靖的抗辩理由,但未展开论述。结合同类案例(如(2021)最高法民终999号),法院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
    ✅ 疫情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违约方已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失扩大。
    陈靖仅主张“爱乐祺公司受疫情影响”,未证明自身资金链断裂源于疫情(如提供企业停工证明、个人收入锐减证明等)。
  2. 时间相关性判断:第三期付款截止日为2020年2月29日,此时全国已启动一级响应(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但被告未在第一时间主张不可抗力,反而在4月后继续付款,表明其认可债务存在。
  3. 合同目的影响:股权回购旨在实现资本退出,疫情未导致股权价值灭失或交易根本不可能。

四、实操建议:股权回购中的风险防控

(一)对回购方(如陈靖)的建议

  1. 签约前防控:在协议中加入“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约定疫情、政策变动等情形下的延期、减免或解除规则。
  2. 履约中应对:若遇突发事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提供相关证据(政府文件、企业停业证明等),主张延期履行而非直接违约。
  3. 诉讼策略:如确需以不可抗力抗辩,需重点证明:
    📌 疫情直接导致付款能力丧失;
    📌 已采取替代措施(如申请贷款、变卖资产)仍无法履约。

(二)对投资方(如云洲祥安企业)的建议

  1. 合同条款设计
    ✅ 明确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如本案中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
    ✅ 设置高额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已属较高标准),并约定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2. 证据固定:保存对方付款记录、违约时间节点、催收函件等,为诉讼做准备。
  3. 诉讼策略:重点论证“金钱债务不因不可抗力免责”,引用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五、延伸思考:不可抗力条款的未来设计

本案中,法院虽驳回不可抗力抗辩,但并未全面否定其适用可能。若被告能证明疫情直接导致其个人或企业陷入破产、资金链断裂(如账户被冻结),且已穷尽救济途径,法院可能酌情减免部分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590条)。因此,建议各方在股权回购协议中明确“不可抗力清单”,包括:

  • 政府征收、征用;
  • 疾病、疫情、自然灾害;
  • 第三方违约(如银行拒贷);
  • 其他可预见的重大事件。

结语

股权回购纠纷的“不可抗力”抗辩,法院倾向于严格审查因果链条。本案明确传递信号: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因新冠疫情这一宏观事件自动免责。 商业主体应重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避免将商业风险“绑架”法律免责事由。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立即梳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京0105民初38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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