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指南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指南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及时结算,是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与工程顺利推进的核心环节。本文结合具体调解案例,为建设工程从业者提供监理合同履行与纠纷解决的实操指引。

一、纠纷核心:监理费结算的常见痛点

案涉纠纷源于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计取为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判决书原文明确:“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此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典型性——即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因资金压力、流程拖延等原因拖欠监理费,导致监理方权益受损。

二、调解解决的关键步骤与依据

  1. 确认欠款事实
    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为纠纷快速解决奠定基础。实践中,监理方需提前准备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服务记录等证据,证明服务已完成且符合合同约定。
  2. 法院主持调解的核心条款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此条款明确了付款时间、金额及费用承担,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调解时需明确履行期限,避免后续争议;诉讼费分担可作为谈判筹码,降低维权成本。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判决书强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提示当事人需重视调解笔录的签署,确保协议可强制执行。

三、实务建议:防范监理费拖欠风险

  1. 合同条款设计
    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费支付节点(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避免“竣工后付清”的模糊约定。
  2. 过程证据留存
    监理方需全程记录监理服务内容(如监理日志、验收报告、沟通函件),作为主张费用的依据。
  3. 纠纷解决路径
    若协商无果,可先通过行业协会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本案所示,调解是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能缩短维权周期。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解决,需以合同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建议从业者定期梳理合同履行情况,对逾期付款行为及时发函催告,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可关注后续专业分析或咨询专业律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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