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的实务解决路径(1)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的实务解决路径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支付纠纷是常见的合同争议类型,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监理费追偿的核心要点,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维权参考。
一、争议焦点:监理服务完成后的费用追偿依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监理费的核心依据是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与工程实际竣工状态。根据判决书原文:“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明确了监理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节点——即工程竣工后被告需履行付款义务。
二、实务维权步骤:从证据固定到调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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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阶段
需准备监理合同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投入使用证明)、监理服务记录(如监理日志、验收文件)等材料,证明监理服务已按约完成。本案中原告通过举证合同条款与工程竣工事实,直接锁定被告的付款义务。 -
协商与调解策略
若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如本案“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可优先通过法院调解快速解决。根据判决书达成的协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既缩短了维权周期,也避免了强制执行的程序成本。 -
诉讼兜底方案
若协商无果,需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约定的监理费及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90元,最终由被告承担,提示企业需注意诉讼成本的风险转嫁条款。
三、行业延展:监理合同的风险防控建议
建设工程企业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以下条款:①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比例或固定金额);②支付节点(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或竣工后一次性支付);③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同时,需定期留存监理服务的书面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被动。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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