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案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案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合同的履行与费用结算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解析典型调解案例,为企业提供合同履约与纠纷解决的核心指引。

一、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然而,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仍未支付监理费,导致原告起诉。这一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但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调解解决的关键步骤与依据

  1. 事实确认: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承认欠款事实,为调解奠定基础。
  2. 调解协议达成: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 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
    •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3. 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了履行的强制力。

三、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启示

  1. 合同条款明确化: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需明确监理费的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2. 证据留存意识:保存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服务记录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3. 纠纷解决路径选择:调解作为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可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减少诉讼周期。

结尾延展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实践中监理合同纠纷常涉及更复杂的情形,如监理服务质量争议、付款条件认定等。建议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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