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合同的履行与费用结算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解析监理费纠纷的解决路径与核心法律要点,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参考。
一、纠纷核心:监理合同的履约与费用支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未支付监理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关键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明确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本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但被告未依约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对方可要求其支付。
二、调解解决的核心步骤与文书要点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 付款时间与金额: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
-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缴的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并由法院确认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企业风险防范的具体建议
- 合同条款明确化:签订监理合同时,需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比例、固定价等)、支付节点(如进度款比例、竣工后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
- 证据留存意识:保留监理工作记录(如监理日志、验收报告)、工程竣工证明、催款函件等,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 纠纷解决路径选择: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结尾延展:行业启示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多因合同约定模糊、付款条件不明确导致。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定期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对逾期付款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需进一步了解监理合同风险防范或纠纷解决策略,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取定制化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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