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启示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启示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支付纠纷是常见的合同争议类型。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为建设工程从业者解析监理费纠纷的处理逻辑与风险防范方法,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核心参考价值。

一、纠纷核心事实与调解协议的关键要素

本案中,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被告则“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明确了两个核心执行要点:

  1. 付款时间与金额:被告需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
  2.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该调解协议的价值在于:通过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划分,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同时保障了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二、监理费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步骤

结合本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可从以下三个步骤防范和处理类似纠纷:

  1. 合同条款明确化: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需明确约定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如本案的“按工程造价2.2%收取”)、支付节点(如“工程竣工后付清”)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付款条件与时间节点。
  2. 证据留存常态化:监理方需留存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成果文件、催款函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证明自身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能胜诉,关键在于其能证明“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及“被告欠款事实”。
  3. 纠纷解决多元化:若发生欠款,可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本案的调解方式),减少时间与经济成本。若调解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三、本案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启示

本案虽为调解结案,但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合同履行问题。对于监理企业而言,需加强合同管理,定期跟踪监理费支付情况;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应重视合同履约信用,避免因欠款引发法律风险。此外,双方均应关注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内容,“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若您遇到类似的监理费、工程款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风险。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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