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拖欠问题的法律解决路径

建设工程监理费拖欠问题的法律解决路径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价值常被忽视,而监理费的及时支付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与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为监理企业提供从争议处理到风险防范的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拖欠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监理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监理费”,但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仍未支付83600元监理费。这一争议反映出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两类问题:

  1. 合同条款执行问题:合同明确约定付款节点,但发包方未按约履行;
  2. 证据留存问题:原告需证明工程已竣工、监理服务已完成,以及欠款事实。

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

1. 固定欠款事实,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这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通过提交监理合同、工程竣工证明等证据,成功让被告认可了欠款事实。监理企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

  • 整理完整的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往来函件);
  • 保留工程竣工报告、验收记录等证明服务完成的材料;
  • 记录催款沟通记录(如邮件、函件、通话录音)。

2. 选择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快速解决争议,调解书明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调解的优势在于:

  • 缩短纠纷处理时间,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
  • 双方可协商付款方式,降低执行难度;
  • 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 确保费用追偿的完整性

调解书同时约定:“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这提示监理企业在维权时,应将维权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纳入追偿范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三、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为避免类似纠纷,监理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完善管理:

  1. 合同条款优化:细化付款节点(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
  2. 过程管理强化:定期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确认服务内容与进度;
  3. 纠纷预警机制: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项目,及时启动催款程序,必要时发送律师函。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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