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

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的结算问题往往是合同履行中的关键争议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不仅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更能为行业规范提供参考价值。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监理费结算的核心争议,并提供可操作的解决路径。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与履约认定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费的支付通常与工程进度、验收结果等条件挂钩。在(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案件中,原告主张“工程竣工后付清”监理费,而被告虽承认欠款但未及时履约。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工程竣工”的标准支付义务的触发时点

根据判决书原文,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实践中,“工程竣工”可能存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结算完成”等不同理解,需结合合同条款及行业惯例明确。本案中,法院最终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作为认定被告付款义务的依据,体现了“实际使用视为竣工”的裁判思路。

二、解决路径:从证据固定到调解协商

1. 证据收集与固定

  • 合同文本: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如本案中“按2.2%收取”“工程竣工后付清”的条款,是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
  • 竣工证明:包括竣工验收报告、投入使用记录、结算文件等。判决书提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说明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
  • 沟通记录:邮件、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明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如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

2. 协商与调解优先

  •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体现了调解的高效性。企业可先通过书面函件催告,若对方无回应,再考虑诉讼或仲裁。
  • 调解过程中需明确支付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避免后续争议。

3. 诉讼中的关键主张

  • 若进入诉讼,需重点主张:①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如工程竣工/投入使用);②被告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③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可参考LPR标准)。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裁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行业延展与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根源往往在于合同条款模糊或履约管理不善。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

  1. 合同条款细化:明确“竣工”定义(如“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报告之日”)、支付时间(如“竣工后30日内付清”)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 过程管理强化:定期发送监理工作报告,记录工程进度;保存验收、交付的书面文件,避免“口头竣工”的争议。
  3. 纠纷解决前置: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管辖法院,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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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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