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解回款困局

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解回款困局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工程欠款执行难是行业痛点,本文结合典型执行案例,解析采矿权查封的实操逻辑,为企业回款提供可复制的法律路径。

一、核心执行困境:被执行人无常规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常规执行流程中,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易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面临“空判”风险。

二、关键突破点:挖掘特殊财产——采矿权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持有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权证(证号C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法院作出裁定: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这一措施直接限制了被执行人对采矿权的处分权,为后续拍卖、变卖或折价偿债奠定基础。

三、实操步骤:如何申请查封采矿权

  1. 调查财产线索:通过工商档案、自然资源部门公示信息等渠道,核查被执行人是否持有采矿权、探矿权等特殊财产;
  2. 提交书面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查封被执行人采矿权申请书》,附采矿权登记证明材料;
  3. 法院审查裁定:法院核实采矿权权属及有效性后,作出查封裁定并送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 后续处置:查封期限内,可申请法院对采矿权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工程款。

结尾:特殊财产执行的拓展价值

除采矿权外,建筑企业还可关注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财产。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以项目相关资产(如采矿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履约担保,降低后续执行风险。若您正面临工程欠款执行难题,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针对性制定财产调查与执行方案。

城市:日照
领域:建筑/房地产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判决书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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