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争议的实务解析与启示

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争议的实务解析与启示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结算纠纷是常见的合同争议类型,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不仅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更能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规则参考。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监理费结算争议的核心要点与解决路径。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监理费的核心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这一约定看似明确,但实践中常因“工程竣工”的认定标准产生分歧。根据(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内容,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并自愿调解,说明双方对“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这一事实无争议。

关键步骤:监理费结算的实务操作要点

  1. 合同条款明确化
    建议在监理合同中细化“竣工”的定义,例如明确“竣工”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取得竣工备案表等具体标准。本案中虽未产生争议,但实践中需避免模糊表述。
  2. 证据留存与主张
    若发生纠纷,需收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付使用证明、监理工作成果等证据,证明已满足付款条件。本案原告正是凭借“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的事实主张权利。
  3. 调解优先原则
    当争议发生时,可优先通过调解解决。如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后,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既节省诉讼成本,又快速实现债权。

二、法律依据:监理费支付的法律支撑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监理费。本案中,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此外,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确定合理期限,或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三、风险防范:监理合同签订与履行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及支付节点;
    • 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计算方式;
    • 细化“竣工”“验收”等关键术语的定义。
  2. 履行阶段

    • 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留存工作记录;
    • 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结算申请,明确付款期限;
    • 若委托人逾期付款,及时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

结尾:行业启示与行动建议

监理费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依赖于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证据意识的强化。建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作中,既要重视合同约定,也要注重过程管理,避免因细节模糊引发纠纷。若您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遇到类似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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