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处理要点与法律实践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处理要点与法律实践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支付纠纷是常见的合同争议类型。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监理费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及解决路径,为行业提供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的专业参考。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监理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根据(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原告主张"工程竣工后付清",而被告以工程未完全结算为由拖延支付。判决书原文显示:"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
二、纠纷解决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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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审查
首先需明确监理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具体约定。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需确认"竣工"的定义是否包含验收合格、结算完成等附加条件。 -
证据收集与固定
原告需提供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的证据,如竣工验收报告、使用记录等。判决书显示被告最终"承认欠款事实",说明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 -
调解协商路径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体现了调解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效性。
三、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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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精细化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监理费支付节点(如按进度支付比例)
- 竣工的具体定义(需包含验收文件)
-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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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文件管理
监理单位应完整保存:- 监理日志及验收记录
- 工程变更签证文件
- 双方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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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选择有建设工程审判经验的法院管辖,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四、行业延展思考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反映出行业内合同管理的普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即使工程未完全结算,也有权主张监理费。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跟踪机制,定期进行应收账款风险评估。
若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个案分析。我们将结合工程实践与法律规定,为您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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