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解决路径分析(1)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解决路径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支付纠纷频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争议焦点,为行业主体提供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的核心价值参考。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工程竣工后监理费是否应全额支付。原告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被告虽承认欠款但未及时履行。根据(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原文:“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由此可见,合同明确约定支付节点为“工程竣工后”,且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的付款义务已成就。

二、解决路径:调解与司法确认的实操步骤

  1. 证据收集阶段
    原告需准备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工作记录等核心证据,证明监理服务已完成且工程符合竣工条件。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监理费计算标准(2.2%)及支付节点,为主张权利提供了直接依据。

  2. 协商调解阶段
    若双方存在协商意愿,可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快速解决。根据调解书内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调解协议需明确付款金额、期限及费用承担,避免后续争议。

  3. 司法确认阶段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明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为原告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风险防范:合同条款与履约管理建议

  1. 合同条款细化
    建议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竣工”的定义(如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实际投入使用日期),避免因概念模糊引发争议。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计算方式),增加违约成本。

  2. 履约过程留痕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记录工程进度、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保存双方沟通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

  3. 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地,优先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若选择调解,需确保协议内容具体、可执行,避免模糊表述。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解决需结合合同约定、证据收集及法律程序,本案通过调解快速实现债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高效路径。建议行业主体重视合同管理,提前防范风险,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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