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支付争议的实务解决路径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支付争议的实务解决路径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用的及时支付是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与工程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为建设工程从业者提供监理合同履约及争议解决的实操指引,助力防范类似风险。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的核心依据与履约风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监理费的支付条件与期限。原告主张“工程竣工后付清”,被告承认欠款事实,最终通过调解达成支付协议。从判决书原文可见: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
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这一案例揭示了监理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不明确、竣工后付款义务未及时履行。若未通过有效方式固定证据或主张权利,易导致监理方权益受损。

二、监理费支付争议的解决步骤与方法

针对此类争议,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 明确合同支付条款,固定履约证据

签订监理合同时,需清晰约定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比例、固定总价等)、支付节点(如按月支付、竣工后一次性支付)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案中“工程竣工后付清”的约定虽明确,但需注意:

  • 保留工程竣工报告、验收记录、投入使用证明等文件,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
  • 定期向对方发送《监理费支付催告函》,并留存送达凭证(如快递单、邮件记录)。

2. 优先协商调解,降低维权成本

若对方逾期付款,可先通过函件、面谈等方式协商。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快速解决争议,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调解的优势在于:

  • 灵活约定付款期限(如本案的“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 减少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 诉讼维权的关键证据准备

若协商无果,需及时提起诉讼。需准备的核心证据包括:

  • 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权利义务);
  • 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证明监理服务已完成);
  • 工程竣工证明、投入使用材料(证明付款条件成就);
  • 催告函及送达记录(证明主张过权利,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三、延展建议:防范监理费支付风险的长效措施

除个案解决外,建设工程从业者还需建立长效风险防范机制:

  • 合同条款细化:明确“竣工”的定义(如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按日万分之五);
  • 过程管理强化:定期与发包方核对监理工作量,确认阶段性付款;
  • 法律意识提升:了解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民法典》合同编),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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