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追偿的法律路径与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监理费追偿的法律路径与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服务的价值实现,离不开监理费的及时清偿。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解析监理合同纠纷中债权实现的核心逻辑与操作方法,为行业主体提供维权参考。
一、纠纷核心:监理费拖欠的法律定性与事实依据
根据判决书原文,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仍未支付监理费,构成合同违约。此纠纷的关键在于监理服务已实际履行且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为后续调解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维权步骤:从协商到诉讼的路径选择
- 证据固定阶段
需收集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工作记录等核心材料。如本案中,原告凭借书面合同及工程实际使用的事实,证明债权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 协商沟通阶段
可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催告付款,明确违约后果。若被告承认欠款(如本案被告“自愿调解”),可优先通过调解缩短维权周期。 - 诉讼程序阶段
若协商无果,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5元。
三、判决启示:监理合同条款的风险防范
本案调解结果提示,监理合同需明确以下条款:
- 付款节点:避免仅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应细化为“竣工验收合格后X日内支付X%,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款项”;
- 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万分之五),增强约束效力;
- 争议解决:明确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维权成本。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监理费的追偿,需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支撑。建议企业定期梳理债权,对逾期款项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可结合本案思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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