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从判决看维权路径(1)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从判决看维权路径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作为工程质量与合规的重要保障,其费用支付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为建设工程从业者解析监理费纠纷的解决逻辑与实操要点,助力企业规避风险、高效维权。
一、核心争议:监理合同履行与费用拖欠的法律认定
本案中,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与被告周至县某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计收(即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监理费”,被告当庭承认欠款事实——这一关键事实的自认,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基础。
判决书原文明确:“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可见事实清晰是纠纷快速解决的前提。对监理企业而言,需注意:
- 签订合同时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比例、固定金额等)及支付节点(如竣工后、验收合格后);
- 留存工程竣工证明、交付使用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二、调解方案:从判决看纠纷解决的实操步骤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两项核心协议:
- 支付义务: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
-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这一调解结果的参考价值在于:
- 时间节点明确:避免“分期支付”带来的后续拖延风险,一次性支付更保障权益;
- 费用转嫁合理: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降低维权成本。
对企业的启示是:纠纷发生后,可优先尝试诉前调解或诉讼中调解,通过法院主持明确支付期限与责任划分,比单纯诉讼更高效。
三、风险规避:监理企业的事前防范与事后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监理企业需从两方面完善管理:
事前:合同条款精细化
- 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支付节点(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全款”);
- 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增加违约成本。
事后:维权流程清晰化
- 先发送《催款函》并留存送达记录(如EMS回执);
- 若催款无果,及时起诉并提交合同、竣工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
- 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在保障核心权益(如足额支付、明确期限)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流程。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背后折射的“合同约定→证据留存→高效维权”逻辑,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理企业、施工方均具参考意义。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梳理合同与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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