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25-03-05 10:30:19

许律师您好,我公司原本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对方供应1000台设备,每台价格5000元,交货期为2023年12月31日。但对方直到2024年1月15日才交货,且其中有50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我们公司因此错过了一个重要的项目投标,损失了大约100万元。现在我们想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请问我们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另外,合同中只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没有约定质量问题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处理?

许兰亭

解答律师

刑事辩护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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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已核验身份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兼职律师 ”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结合合同纠纷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现回复如下: 首先,关于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该约定合法有效,您公司可以按照约定主张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000台×5000元/台×万分之五×逾期天数(从2024年1月1日至实际交货日1月15日,共15天),即1000×5000×0.0005×15=37500元。 其次,关于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中未约定质量问题的违约金,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50台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您公司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更换合格设备、减少价款(如按瑕疵设备的实际价值与合同约定价值的差额计算),或者退货并要求返还相应货款。此外,因质量问题导致您公司错过项目投标造成的100万元损失,需要判断该损失是否属于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如果您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对方该设备将用于特定项目投标,且对方知晓逾期交货或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投标损失,则该100万元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反之,若对方对此并不知情,则可能难以得到全部支持。建议您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如与对方沟通的邮件、函件等,证明对方知晓该项目的重要性及可能的损失。 最后,建议您公司先与供应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如更换、减少价款等),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需注意保留合同、交货凭证、质量检测报告、项目投标相关文件等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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