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海波、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特19号
申请人:包海波,女,蒙古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69593D,住所地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昌旭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黄梅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远雄,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系该公司的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包海波与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包海波与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1日经北海市海城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位于广西北海市海世纪科技城1幢2单元2302号不动产具备办证条件时,被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人包海波将该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包海波名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由申请人包海波和被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
二、被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在协助申请人包海波办证过程中产生的复印、交通等相关费用50元;
三、申请人包海波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包海波与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经北海市海城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项载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启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