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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发包人逾期审核竣工结算能否视为认可?

发布日期: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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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清东 律师

姜清东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132793280
北海
已核验身份

“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

2026北海建设工程争议焦点:发包人逾期审核竣工结算,能否视为认可?

导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未答复或仅以“正在审计”拖延,承包人能否主张按送审价结算?这是2026年北海建设工程领域高频争议之一。本文以一个法律场景为切入点,分析“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边界。

一、案例场景

2026年,北海某临港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2026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6年2月1日,B公司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A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送审金额1.35亿元。A公司收到后未在28日内书面答复,至2026年6月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认定造价为1.02亿元,并要求按1.02亿元结算。

B公司起诉,请求按1.35亿元结算,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焦点:A公司逾期未答复,是否视为认可B公司提交的1.35亿元结算文件?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不是“实际造价究竟是多少”,而是“逾期未答复是否产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即:

  1. 合同“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是否有效;
  2.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效送达;
  3. 发包人逾期后单方委托审计,能否推翻送审价;
  4. 若触发视为认可,法院是否还应启动司法鉴定。

三、法律分析

1. 视为认可属于约定条款,无约定不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该条适用前提是“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仅约定“发包人应在30日内审核”,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则不能直接推定按送审价结算。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该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安排,不能通过解释随意创设。

2. 有效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不仅要有审核期限,还要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明确表述。

第二,承包人已提交完整结算资料。若资料缺失、未按合同约定清单提交,审核期限可能不起算,视为认可条件不成就。

第三,发包人在期限内未作出有效答复。有效答复通常应是书面、具体、针对结算金额或项目提出异议。仅回复“已收到”“正在核对”“正在审计”,一般难以构成有效异议;逾期后的补充异议,通常也不能阻却视为认可的后果。

3. 发包人单方审计不能当然推翻送审价

本案中,A公司在28日内未书面答复,而是在逾期数月后单方委托审计。若合同未约定“以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该审计报告通常属于发包人单方证据,不能直接对抗承包人送审价。尤其在已经触发“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时,法院一般不再以单方审计否定送审价。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或“以财政评审为准”,则需审查该约定效力及审计程序。但即使如此,发包人也不能无限期拖延。承包人可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固定权利,法院也可能结合合理期限、过错程度、公平原则处理。

4. 触发视为认可后,司法鉴定通常不是必然启动

如果“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有效,且送达、资料完整性、期限届满等事实成立,法院可直接按送审价结算,通常不再启动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会架空当事人约定的结算程序,损害承包人合理预期。

但存在例外。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恶意虚增、虚假结算,或双方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法院仍可能审查结算文件真实性。此类例外举证责任较重,发包人仅以“金额偏高”为由,通常不足以推翻。

5. 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

  • 在合同中争取写入“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 按合同清单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 采用公证送达、EMS并保留签收记录;
  • 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函催告,明确主张按送审价结算;
  • 关注优先受偿权18个月行使期限。

对发包人:

  • 收到结算文件后立即建立审核台账;
  • 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具体异议;
  • 资料不完整时及时书面要求补正;
  • 避免使用“正在审计”等模糊回复;
  • 合同中谨慎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四、结论

在2026北海建设工程纠纷中,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已完整送达结算资料,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未提出有效书面异议,则法院通常支持按承包人送审价结算。发包人事后单方审计、内部审核或拖延诉讼,一般不能推翻该约定后果。但若结算资料不完整、约定不明或存在恶意虚增等例外,结果可能不同。

相关QA

Q1:合同只写“收到结算后30日内审核”,未写“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能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吗?
A1:一般不能。视为认可属于约定条款,无明确约定时不能推定,法院通常需通过鉴定或证据确定造价。

Q2:发包人逾期后回复“正在审计”,是否构成有效异议?
A2:若在约定期间内仅表示“正在审计”且未提出具体异议,通常不构成有效异议;逾期后的回复更不能阻却视为认可。

Q3: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会有什么后果?
A3:审核期限可能不起算,视为认可条件不成就;承包人应补齐资料并重新送达。

Q4: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能否推翻送审价?
A4:合同未约定以该审计为准时,单方审计通常不能对抗;若已触发视为认可,法院一般不支持再以单方审计否定送审价。

Q5: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是否还能适用逾期视为认可?
A5:需看条款。若明确以审计为结算依据,可能优先;但审计迟迟不出,法院可结合合理期限、过错等处理,发包人不能无限期拖延。

Q6:承包人如何证明已送达结算文件?
A6:EMS详情单、签收记录、公证送达、电子邮件或系统回执、监理签收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和方式。

Q7:触发视为认可后,法院还会同意司法鉴定吗?
A7:通常不会。视为认可条款有效时,法院可直接按送审价结算;但存在恶意虚增、虚假结算等例外,可能审查。

Q8:发包人如何防范“逾期视为认可”风险?
A8:合同中避免明确约定该条款;收到结算后建立台账,在期限内出具书面、具体异议;资料不完整及时要求补正。

Q9:逾期结算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何关系?
A9:应付款之日是优先受偿权18个月起算关键。承包人应及时发函、起诉或主张优先权,避免超期。

Q10:2026北海此类纠纷一般由哪里管辖?
A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通常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北海项目一般在北海有管辖权法院,另有有效约定管辖的按约定审查。

关联律师: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13279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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