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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9号权威解读:公司吊销未清算,股东能否以未参与经营免责?

发布日期:202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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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清东 律师

姜清东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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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
已核验身份

“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是公司清算义务与债权人保护领域的标志性指导案例,明确“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清算”系法定义务,统一了全国法院对股东怠于清算责任的裁判尺度。其裁判要点对本地各级法院审理公司吊销未注销、账册财产灭失、债权人追加股东等案件具有直接参照价值,亦为本地企业退出合规与债权追收提供权威指引。

1. 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与最高院主旨

存亮公司向常州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尚欠1395228.6元。拓恒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房恒福、蒋志东、王卫明未组织清算,公司无经营地,账册财产下落不明,另案执行不能。存亮诉请公司还款、三股东连带清偿。蒋、王抗辩未参与经营、受大股东控制、曾委托律师清算但未实际完成。上海松江法院一审判拓恒付款,三股东连带;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最高院发布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后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非实际控制人或未参与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2. 核心裁判规则与司法要义

本案例核心有三:一是清算义务法定化,公司出现吊销等解散事由后,义务人须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清理财产账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是责任穿透,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主要财产、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抗辩边界,未参与经营、非实际控制、委托律师但未实际清算、他案执行不能,均不足以当然免责。司法要义在于遏制“吊销不注销、逃废债”,同时要求审查怠于清算行为与无法清算、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指导案例9号基于旧《公司法》第20条、第184条,适用于相应旧法事实。

3. 本地法院适用落地情况

本地各级法院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服务合同等商事纠纷中,普遍将9号案例作为类案参照。债权人申请追加吊销未注销公司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的,法院通常审查:是否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义务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清算;是否因怠于清算导致账册、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因果关系及诉讼时效。对“小股东未参与经营”抗辩,本地裁判早期多严格遵循9号案例;九民纪要后则结合过错、因果关系精细审查。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清算义务人原则上为董事,但旧法期间解散事由仍参照9号案例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4. 同类疑难案件裁判尺度变化

裁判尺度由“身份连带”转向“过错与因果”。九民纪要明确:股东能证明已采取积极措施,或小股东证明既非董监高、未选派人员且从未参与经营,可不认定“怠于履行”;若财产灭失与其无关,可主张免责;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清算之日起算。新《公司法》第232条将董事列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不再当然连带。故本地法院对旧案重因果、对新案重董事勤勉义务,并审查实际控制人、人格混同、虚假清算等加重情节。

5. 本地企业、居民诉讼策略建议

债权人应尽早调取工商内档、吊销记录、股东及董事信息,申请追加清算义务人;固定执行终本、无经营地、账册下落不明等“无法清算”证据;注意时效并及时主张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股东、董事在吊销后15日内应启动清算,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妥善保管账册,形成股东会决议、催告函、清算报告;小股东可书面催告、提议清算,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清算,避免消极抗辩。本地企业应建立退出合规与债权催收台账。面对同类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类案评估、证据固定与诉讼路径设计,以提升本地高端商事争议解决的确定性与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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