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汪某祥、宜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31 主办律师:龚光林

龚光林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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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581民初2450号之一

原告:谢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祥,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天门市。

被告:宜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祥,董事。

原告谢某与被告汪某祥、宜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谢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送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谢楠

审判员张啸海

人民陪审员李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德楠